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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往期回顾:    高级检索   出版日期: 2022-04-20
2022-04-20 第09版:检察天地 大 |  中 |  小 

检察建议发出之后

作者:李战胜张克 来源:河南法制报 字数:1016
  “这处罚,我们心悦诚服。”近日,在禹州市检察院与该市卫健委、发制品行业协会联合召开的工作推进会上,4家受到处罚的企业竟然毫无怨言。这是怎么回事呢?
    发现问题约谈后处罚
    2021年2月,禹州市卫健委在履行特种行业职业病防治检查中发现,该市4家档发企业对职工职业病预防等方面存在问题。
    2021年3月,该市卫健委对存在该种问题的4家相关企业进行约谈,要求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给职工建立健康档案、定期进行体检等。约谈后,相关企业虽按照要求进行了整改,并对职工进行健康体检,但受疫情影响,整改报告未及时呈报卫健委。
    2021年5月18日,该市卫健委对该4家企业分别作出警告和罚款9万元的行政处罚。
    向检察院申请监督
    由于受疫情影响,企业职工流动较大,离职人员较多,且除必要在岗人员外,其他职工均居家防疫,因此,相关企业认为,卫健部门对其作行政处罚,应以实际在岗人数,而不应该以企业正常经营时的员工人数为准;同时,卫健部门对存在职业病风险的岗位界定上也与企业方的认知有出入。于是,2022年1月,4家涉案企业向禹州市检察院申请监督。
      收到监督申请后,禹州市检察院第
  四检察部经调查核实发现,该4家企业
  原材料购买及成品销售均在国外。受疫
  情影响,原材料供应和成品销售渠道中
  断,成品积压,资金链断裂,企业均濒临
  倒闭。
      同时,承办检察官经调查还发现,该
  市卫健部门在作出处罚时确实存在对职
  业病风险岗界定不清和疫情期间实际在
  风险岗上职工人数不清的问题,加之卫
  健部门对企业的陈述申辩未予及时回
  应,这成为引起双方争议的主要原因。
      制发检察建议
      针对该行政处罚决定已经超出了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时效的情况,办案检察官一方面与企业就如何在法律上得到救济进行沟通;一方面与卫健部门就采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引起的法律后果等作深入交流。
    2022年2月27日,禹州市检察院向该市卫健委发出检察建议,在指出其行政处罚所存在违法情形的基础上,建议其进一步强化程序意识和证据意识,并对上述问题依法纠正。
    接受处罚认真整改
    收到检察建议后,该市卫健委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以及目前护航民营经济发展的大背景,纠正了执法中存在的违法行为,撤销了原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从轻作出新的行政处罚决定。
    收到该市卫健委重新作出的处罚决定后,4家涉事企业愉快地表示“完全接受”,并依法依规进行了整改。推进会后,办案检察官及该市卫健委相关负责人实地察看了企业的整改效果,均表示“十分满意”。
                    (李战胜张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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