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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往期回顾:    高级检索   出版日期: 2022-03-14
2022-03-14 第05版:法眼观澜 大 |  中 |  小 

不以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经济纠纷

作者:□陈灏 字强 来源:河南法制报 字数:514
    今年的“两高”报告提出,坚决防止把民事责任变为刑事责任,更加有效防治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刑事案件名义插手民事经济纠纷。
    企业经营有风险,市场往来千头万绪,发生纠纷在所难免。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等性质截然不同的行为之间,经常只有一步之遥,“模糊地带”容易形成模糊判断。对这些民事经济纠纷的处理一旦“升格”到刑事层面,市场主体及负责人将在信誉、资金流、经营活动等方面受到更突出的影响和更沉重的打击。不乏涉案企业因负责人被抓、被判刑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甚至由此倒闭、工人下岗。
    “两高”报告对防止把民事经济纠纷当成刑事案件来处理的重申再次说明,对民法典适用的案件,不能抱着刑法去“扣帽子”。人民法院加强产权司法保护,再审纠正涉企刑事冤错案件30件39人;最高检去年会同公安部出台意见,共同设立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表明了司法机关在坚决划清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界限上的鲜明态度。
    在我国深入开展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环境下,处理经济纠纷审慎适用刑罚措施,要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落实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避免出现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创业不易,广大市场主体也应强化学法守法用法意识,以合法经营夯实行稳致远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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