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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17 第09版:天平专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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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特邀法官、律师解读冬奥会知识产权保护法律热点 |
依法为冬奥会知识产权保驾护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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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河南法制报记者岳明 来源:河南法制报 字数:25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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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通告,依法打击恶意抢注“冰墩墩”“谷爱凌”等商标注册,高度重视冬奥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并持续深入开展打击恶意商标注册专项行动。据悉,近期,北京快侦、快诉、快判一起制售盗版冬奥会吉祥物“冰墩墩”“雪容融”玩偶案,犯罪嫌疑人任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4万元,成为全国首例侵犯北京冬奥会吉祥物形象著作权刑事案件。 侵犯冬奥会知识产 权案件广受社会关注,为助力北京冬奥会知识产权保护,进一步宣传冬奥会知识产权法律知识,本报特邀请金博大(上海)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张延涛、郑州市中级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法官骆大朝就大家关注的冬奥会知识产权热 点法律问题进行解答。 怎样判断商家是生产、销售“冰墩墩”等侵权冬奥会商品? 北京冬奥组委对“冰墩墩”的形象依法享有著作权、注册商标专用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对“冰墩墩”中英文名称还依法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因此,任何人对“冰墩墩”形象或者名称的使用,都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规定,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为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北京冬奥会吉祥物“冰墩墩”形象和名称属于我国法律法规确定的奥林匹克标志,未获北京冬奥组委的许可,任何人不得为商业目的使用“冰墩墩”形象和名称,反之,则属于侵权行为。 目前,国际奥委会全球合作伙伴、北京冬奥会官方合作伙伴和官方赞助商经授权可以依法商业使用“冰墩墩”形象和名称。此外,北京冬奥会特许经营生产商和零售商可以依据北京冬奥会特许经营计划生产和销售“冰墩墩”形象和名称的特许商品。获得许可的使用人应当按照许可的范围、签署的承诺以及北京冬奥组委制定的技术规范使用“冰墩墩”,不得实施任何侵害北京冬奥组委知识产权的行为,也不得协助任何第三方实施足以引人误认为其与北京冬奥组委、北京冬奥会等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生产、销售“冰墩墩”等侵权冬奥会商品将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生产、销售“冰墩墩”等盗版产品属于“未经许可复制使用奥运标志和涉奥作品”,触犯了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根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奥林匹克五环图案标志和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名称、徽记、标志、吉祥物、会歌、火炬造型均属于奥林匹克标志的范畴。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为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对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行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损害公共利益的,还将会受到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冰墩墩”“谷爱凌”等商标如何判断是不是“恶意抢注”? 是否为“恶意抢注”,主要看申请人与其提出注册申请的商标之间的关联性。申请人和商标之间是否存在固有的或合理的联系,来判断其提出申请的商标,是否属于攀附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姓名、企业名称、作品名称、人物形象等的商标,或者是否属于模仿他人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业标记。 从国家知识产权局通报的案件来看,申请人本身与其提出申请的商标“冰墩墩”之间并不存在固有联系,也没有合理的选择或使用该商标的理由,申请人存在获取不正当利益的动机和目的,主观上具有恶意。 同时,还可以从申请人申请的商标如果通过注册,是否会造成对他人合法权益的损害。如果申请人提出注册申请的商标包含了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姓名、企业名称、作品名称、人物形象,或者属于他人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业标记等,则其注册势必在客观上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从这个角度来看,这样的商标注册也不应当被允许。 对于申请人申请注册“谷爱凌”商标,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之规定,谷爱凌本人享有姓名权。如果他人、公司经过谷爱凌本人的授权许可,则其将“谷爱凌”名称申请注册商标属于正当商标注册。如果未经谷爱凌本人许可,擅自将其姓名注册为商标,该行为可能将会侵害谷爱凌的姓名权。谷爱凌本人可以提出异议或者申请宣告商标无效。 奥运健儿的姓名可以申请注册为商标吗? 可以。根据民法典关于姓名权的规定,运动员的姓名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但是应当经过运动员的授权许可。 社会各界开展相关商业活动,应当保持理性,切实尊重运动员合法权益,遵守民法典、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如未获得运动员本人或未成年运动员监护人授权,不得以奥运健儿姓名恶意抢注商标或其他侵犯运动员姓名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有上述行为的,应及时撤回和停止实施商标注册申请。运动员及未成年运动员监护人有依法追究相关侵权行为人法律责任的权利。 恶意抢注奥运健儿姓名,将承担什么法律后果?遇到商标被抢注该怎么办? 法律后果 商标法第四条明确规定,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 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第十条第一款第 八项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 他不良影响的”名称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商标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对恶意申请商标 注册的,根据情节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 罚。为规制恶意商标申请,2019年国家市场监 督管理总局专门出台《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 若干规定》,明确了对于申请人、商标代理机构违 规行为的处罚措施。 2020年3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打击商标恶 意抢注行为专项行动方案》,明确七类图谋不当利益、 扰乱商标注册管理秩序、造成较大不良社会影响的恶 意抢注情形,并严厉打击,其中就包括“恶意抢注具有 较高知名度的公众人物姓名、知名作品或者角色名称” 的行为。 2020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人民法院知识产 权司法保护规划(2021-2025年)》,提出要“加大对恶意 抢注、囤积商标等行为惩治力度,促进商标申请注册秩 序正常化和规范化”。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 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行为等将列为失信行为。 如何维权 如果运动员名字已被抢注,那么通过以下方法可 以维护自己的权益: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对尚 未核准注册的商标申请,权利人可以在初步审定后的3 个月公告期内,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商标局经调查核 实后,依法作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对已 核准注册的商标,可在5年内提出无效宣告申请; 对申请人或使用其姓名作为商标的使用人提出侵 权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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