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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12 第03版:重点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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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警方通报11起涉疫典型案例 |
殴打防疫人员、违规诊疗发热病人、借机敲诈勒索……多人涉违法犯罪被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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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河南法制报记者张杰 来源:河南法制报 字数:25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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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1月11日凌晨,省公安厅通过微信公众号“平安中原”对外发布通报,公布11起严重干扰疫情防控工作正常运行的涉疫典型案例。多人因涉嫌以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妨害传染病防治等,被处以行政拘留或立案侦查。 警方通报内容表示,依法防控是战胜疫情的有力保障。我省广大人民群众自觉遵守疫情防控相关规定,为有力有序推进疫情防控工作作出了积极贡献。但仍有极个别人不履行疫情防控法定义务,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执行各级人民政府疫情防控措施,严重干扰疫情防控工作的正常进行,公安机关依法及时进行打击处理。 案例一 2021年10月29日至11月2日,扶沟县某医院副院长郭某东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未设置发热门诊的医疗机构接诊发热病人后,应闭环转诊至设置有发热门诊的定点机构进行治疗”的疫情防控规定,明知方某仙系发热病人,仍对其实施诊疗,有引起新冠肺炎疫情传播的严重危险。11月10日,扶沟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对郭某东立案侦查。今年1月5日,该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案例二 2021年11月6日,扶沟县居民万某明违反扶沟县政府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疫情防控管控区严禁聚集的规定,召集多人到自己家中聚餐,造成两人感染新冠肺炎。12月6日,扶沟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对万某明立案侦查。 案例三 2021年12月21日,周口市川汇区某酒店违反周口市疫情防控规定,未对入住酒店的人员进行体温监测、扫码登记。周口市公安局川汇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对该酒店责任人梁某艾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四 2021年12月22日,在陕西省西安市区经商的沈丘县居民谢某欢、李某丽、王某军、李某丹等4人返乡后核酸检测结果呈阳性。沈丘县公安机关查明,2021年12月18日21时许,谢某欢等4人在西安市已进行核酸检测。在检测结果待出的情况下,4人未执行西安市疫情防控措施,于12月18日22时许驾车离开西安,于12月19日6时许回到沈丘。谢某欢等4人返乡后,不落实周口市、沈丘县两级政府“外省返乡人员确需返乡要提前3天向目的地所属行政村(社区)报备和居家隔离”等疫情防控措施,且在流调人员调查时隐瞒相关情况,有引起新冠肺炎疫情传播的严重危险。沈丘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对谢某欢等4人立案侦查。 案例五 2021年12月24日,信阳市平桥区居民周某将其同学张某的核酸检测报告伪造成阳性后发送给张某,并怂恿其“报警自首”。张某报警后,造成其乘坐的火车中止运行,多名乘客滞留信阳火车站。信阳市公安局羊山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以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对周某处以行政拘留7日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 2021年12月29日,获嘉县居民马某建、山东省高青县居民胡某亮在三门峡市灵宝西高速路口卡点,拒不停车配合疫情防控检查登记,强行闯卡。灵宝市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以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对马某建、胡某亮处以行政拘留10日、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 2021年12月30日23时许,濮阳市华龙区居民赵某将署名“道上的兄弟”的一封信塞进华龙区一羊肉汤馆店内,以“如不交付50万元现金,店内将出现发热者或密接者”相威胁,敲诈店主。今年1月1日,省公安厅中原油田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对赵某以涉嫌敲诈勒索罪立案侦查。 案例八 2021年12月31日,信阳市平桥区居民郑某鸿醉酒乘坐公交车,拒不按照信阳市疫情防控规定出示健康码,公交车司机对其劝阻未果后报警。处警民警现场处置过程中,郑某鸿辱骂民警,并用拳头击打民警胸部。12月31日,信阳市公安局平桥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以涉嫌袭警罪对郑某鸿立案侦查。 案例九 1月4日23时许,许昌市公安局建安分局陈曹派出所民警在建安区陈曹乡某村处警过程中,对扰乱防疫卡点工作秩序的违法行为人孙某乾进行口头传唤,孙某乾拒不服从,并撕扯处警民警衣服,踢踹辅警。1月5日,许昌市公安局建安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以涉嫌袭警罪,对孙某乾立案侦查。 案例十 1月6日,太康县某大药房负责人王某营违反县政府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暂停退热药销售的通告要求,向顾客销售退热药品。太康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对王某营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一 1月7日,在郑州市金水区南阳新村办事处富田社区某小区核酸采样点,犯罪嫌疑人莫某根不戴口罩并在核酸采样点抽烟。工作人员上前劝说制止时,莫某根辱骂并推搡工作人员。与莫某根同行的犯罪嫌疑人温某楠用拳头击打工作人员头部,又咬伤工作人员左手。鉴于莫某根、温某楠二人以暴力方式阻碍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1月8日,郑州市公安局金水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以涉嫌妨害公务罪,对二人立案侦查。 警醒 这些行为或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小区、超市、菜市场、酒店等公共场所,拒不配合管理人员的劝导佩戴口罩; 出入小区、超市、菜市场、酒店等有关场所,拒不配合健康信息核查,拒绝配合身份登记规定; 经过疫情防控卡点的车辆和人员,以冲卡或者其他方法,拒不配合、接受卡点工作人员检查; 纳入核酸检测范围的人群,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 封控、封闭小区的居民拒不配合封控管理,违反规定,擅自外出、聚集; 健康码为黄码、红码的人员,不按照规定居家健康监测或者集中隔离观察; 疫情防控期间,违反规定外出参加打牌、餐饮、娱乐等聚集活动,经劝阻无效; 疫情防控期间,在家庭住所开设辅导班、棋牌室、麻将室,违规售卖感冒发热药品等; 集中隔离结束后,不按照规定接受健康监测和管理,经劝阻无效; 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尤其是重点地区旅居史)、隐瞒与确诊病例或者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触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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