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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08 第13版:法在身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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侄子操办老人丧事后 要求继承责任田 |
法院判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属于个人财产,不发生继承问题。土地承包经营权返还给老人的女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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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来源:河南法制报 字数:11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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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家中没有男丁,老人百年之后由侄子出面操持丧事,事后侄子以此为由,要继承老人的责任田,这样的要求合理吗?近日,开封市祥符区法院在当地村委、土地所等部门工作人员及媒体记者的见证下,顺利将一起责任田承包纠纷案件执行到位。 案情回顾 赵某朋是开封市祥符区半坡店乡赵千寨村村民,夫妻俩共生育了多个女儿。1998年,赵家4口人(赵某鹏夫妻和两个女儿)以赵某朋为家庭户代表承包了6.65亩土地。 赵某朋的本家侄子赵某远以其为赵某朋夫妇操办丧事为由,要求继承这6.65亩责任田, 并于2019年向村委领取了登记权在赵某远名下的土地经营权证书。后赵某远申请的土地经营权证书被作废,但赵某远仍继续侵占土地。赵某朋的两个女儿于2020年1月1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一审判决赵某远败诉。赵某远赵某远不服,向开封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权利,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赵某远申请的土地经营权证书已作废,赵某远不能证明赵某朋生前将涉案土地赠与自己,因此判决赵某远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返还给赵某朋的两个女儿,并将土地上的庄稼等附属物予以铲除。 二审法院认为:赵某朋夫妇生前与其侄子赵某远虽未办理收养手续,但赵某远依据农村习俗照顾其夫妇的生活起居并养老送终,已实际履行了生养死葬的义务,赵某远的行为值得肯定。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属于个人财产,不发生继承问题。当承包土地的农户家庭中有一人或几人死亡,该农户其他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包。本案中,赵某朋夫妇去世,其承包的土地应由其农户的其他家庭成员继续承包。赵某远对涉案土地不享有承包经营权。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 “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国家对耕地、林地和草地等实行统一登记,登记机构应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应当将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全部家庭成员列入。” 人大代表点评 全国人大代表、开封市祥符区电影发行放映公司党支部书记郭建华说,“嫁出去的姑娘泼出去的水”这种思想仍存在,但在法律层面,女子与男子享有同等权利。当风俗习惯与法律规定引发冲突时,一定要学会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开封市祥符区法院通过联合执法、媒体见证执行等手段,既向群众普及了法律知识,让群众深切感受到法院向拒不执行行为说“不”的信心和决心,又增强了法院工作的透明度,还让群众零距离感受到司法权威、司法温度。(李梦华 张亚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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