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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2-03 第11版:卫生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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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健委就《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向社会征求意见 |
医检结果互认减轻医疗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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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河南法制报记者黄丽 来源:河南法制报 字数:5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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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河南法制报记者黄丽)近日,河南法制报记者从省卫健委了解到,国家卫健委就《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向社会征求意见。 《办法》拟规定,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标志统一为HR。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在不影响疾病诊疗的前提下,对标有全国或本机构所在地区互认标识的检查检验结果予以互认。对于患者提供的已有检查检验结果符合互认条件、满足诊疗需要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重复进行检查检验。 医疗检查结果互认是减轻公众医疗负担的有效途径。体检报告是开展临床治疗的重要依据,对于临床医师来说,这既是开展工作的前提,也是区分责任的关键。相比其他医院的体检报告,自家医院的体检报告显然更令医生放心,即使出现医疗纠纷,也更容易明确责任归属。 《办法》不仅提出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而且明确了互认统一标志。这个统一标志,既可以视为结果互认的凭证,也可以视为责任倒查的依据。只有解除了临床医师的后顾之忧,才能使这项制度安排真正落到实处,从而减轻公众寻医问诊的实际负担。 值得一提的是,并非所有的医疗检查结果都可以互认。现实中,有些疾病发展速度较快,有些医疗检查结果与患者临床表现不符,不同医疗机构的检查设备与检查方式也存在一定的差异。对此,《办法》明确了医疗检查结果互认的原则和细节,也对首次做出检查结果的医疗机构提出了更高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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