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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往期回顾:    高级检索   出版日期: 2021-12-02
2021-12-02 第13版:法在身边 大 |  中 |  小 

公交车乘客下车时摔伤谁担责?

驾驶员未停稳车辆就开车门,且没有尽到观察注意义务,公交公司被判赔偿乘客经济损失,并支付精神抚慰金

作者: 来源:河南法制报 字数:789
法理分析
    本报南阳讯在第十个全国交通安全日来临之际,昨日,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速裁团队走进卧龙区公交公司,对一起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案件进行巡回审判,为近百名公交车司机上了一堂生动的法治课。
    2020年5月1日,韩某乘坐张某驾驶的公交车,张某在车辆到站未停车的情况下打开车门又迅速关闭车门,致使韩某在下车过程中被车门夹撞,后摔倒在地。交管部门认定,张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韩某无责任。因韩某与张某所在的南阳市某公交总公司在赔偿事项上存在较大争议,不能达成一致意见,韩某遂将南阳市某公交总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公交公司赔偿其医疗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交通住宿费、鉴定费等共计13万余元。
    公交公司认为,该案件应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首先承担赔偿责任,且原告在车辆没有停稳的情况下下车,也有过错。
    巡回审判过程规范有序,庭审现场秩序井然。
    法院经审理认为,交强险是对第三者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但不对本车及本车上的人员和财产损失负责。本案中,驾驶员未遵守交通法规,导致原告韩某受伤。该损害结果是驾驶员违法行为导致原告下车摔伤的整个过程的延续,不能因此认定原告已转化为第三者。原告上车交纳乘车费用后,与被告之间成立运输合同关系,原告的损害是在车辆运行过程中造成的,故本案为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
    驾驶员就本次事故存在两个过错:一是车辆到站后,没有按规定停稳车辆,而是在车速较快的情况下打开车门又迅速关闭车门,此行为明显具有安全隐患和重大过错;二是在车辆到站后,驾驶员对车内乘客下车情况没有尽到观察注意义务。
    被告有义务将原告安全送达到约定的目的地,且原告作为乘客并不能掌控车辆,因此被告公交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当庭判决,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11万余元,并支付精神抚慰金9000元。 (刘震丁清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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