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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往期回顾:    高级检索   出版日期: 2021-11-17
2021-11-17 第23版:以案说法 大 |  中 |  小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平环催字〔2021〕20号

《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送达公告

作者: 来源:河南法制报 字数: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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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王丽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5MA477N765Y
    本局于2021年5月10日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平环罚〔2021〕2—1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次日起10日内履行下列义务:缴纳罚款人民币55.2万元
    因无法送达你单位,我局现依法公告送达《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平环催字〔2021〕20号),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我局(联系电话0375-3990312)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本催告书送达十日后,你单位仍未履行义务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特此公告。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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