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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往期回顾:    高级检索   出版日期: 2021-11-17
2021-11-17 第20版:法治论坛 大 |  中 |  小 

检察机关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的思考

作者:□尚素丽张宏伟 来源:河南法制报 字数:1870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一个区域的整体营商环境取决于诸多要素,其中,透明、可获得并可有效执行的监管措施,在明晰产权、降低争议解决成本、提高经济活动的可预期性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本文通过对涉民企案件的梳理,总结了涉民企案件的特点,分析了涉民企案件高发的原因,有针对性地提出从深度普法、建章立制、依法打击等方面强化司法供给,以期优化县域营商环境,协力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
一、办理涉企案件的情况    2018年以来,上蔡县检察院共办理涉企刑事犯罪案件45件,其中强化企业财产权利保护,依法办理强迫交易、非法经营、合同诈骗等扰乱市场秩序犯罪案件6件;深挖侵犯民营企业财产的内部“蛀虫”,依法严惩职务侵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件7件;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知识产权,加大对侵犯企业商标权等知识产权犯罪的打击力度,共办理假冒注册商标案件5件;引导企业合规经营,依法纳税,共办理逃税、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件等危害税收征管类案件8件。
二、涉企犯罪呈现的特点  (一)所涉罪名多样化,诈骗类、涉税类犯罪高发。在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诈骗、合同诈骗案件时有发生,逃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逐年上升。这反映出企业依法经营、合规经营的法治意识有待提高。对于大多数企业家来说,会把更多的精力投入到市场开发与营销当中,而较少关注税务申报引发的刑事责任问题。
  (二)企业管理存在漏洞,内部人员违法犯罪不易识别。在司法实务中,经常出现企业高管或财会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财物,且侵占手法隐秘,不易被公司和他人发现。职务犯罪类案件集中反映了民营企业经营和财物管理制度的不规范,企业内部人员犯罪受行业局限而不易被行业外部人员察觉。
  (三)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交织,难以把握。新经济模式带动产能转型,改造传统的经营理念和融资方式,其创新性和复杂性均有别于传统的经济模式。在办理新经济模式下产生的案件过程中,往往对民事行为和刑事犯罪把握不准,对罪与非罪界定困难。
    三、涉企犯罪案件增多的原因分析  (一)中小企业经营者文化素养不高,法律意识淡漠。民营企业从管理者到普通员工,主要精力在企业生产或者岗位技术上,很少有法律知识储备,企业也很少开展法律知识培训。企业人员违法甚至犯罪给企业发展带来很大的成本。
  (二)涉企犯罪隐蔽性强,成功率高。涉企职务犯罪的主体一般专业化水平较高,社会阅历丰富,对自己职务范围内的情况和行业规则熟悉,深知本行业管理制度的漏洞,以权谋私的行为也相对隐蔽,规避法律的手段也越来越狡猾。企业人员犯罪由于其专业领域和业务范围的局限性,使得企业人员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不宜显露,又不容易与他人直接发生利益冲突,故不易被人察觉和揭露,成功率较高。
  (三)运营机制不规范,内部管理漏洞多。民营企业是在竞争中获得发展的,很多中小型民营企业由于经济规模小,缺少相关职能部门制定的内部管控制度。这些企业的管理者通常根据自身经验,忽视了对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因此,民营企业一直就没有真正建立起内部管控制度。即使部分企业制定了存在诸多漏洞的内部管控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也并不能有效地在企业各部门中开展和指导工作。
  (四)行政监管不到位,给犯罪分子留下可乘之机。工商、税务、市场监管等行政机关个别执法人员仍习惯于用传统的方式执法,致使一些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严重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未能被及时查处,给一些企业走向违法犯罪提供了可乘之机。
    四、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的对策建议  (一)深度普法,严格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要求。市场经济的本质是法治经济,徒法不足以自行,打造法治化、规范化的营商环境需要建立健全营商法制体系,做到“谁执法、谁普法”,让执法过程成为普法过程,让执法结果成为法治公开课。
  (二)建章立制,完善民营经济发展的机制建设。一是加强公、检、法及行政执法部门的协作配合,完善联席会议机制,建立多部门协同参与的常态化沟通联络机制。二是建立与县工商联的合作机制,为民营企业提供更加精准高效的服务。
  (三)严厉打击,依法严打侵犯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犯罪。一方面要依法打击针对民营企业及经营者的犯罪行为。严惩以暴力、胁迫方式进行欺行霸市、强迫交易等扰乱市场的恶势力犯罪。另一方面,要依法打击和预防民营企业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的犯罪,从严办理民营企业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贿赂、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犯罪案件,切实维护民营企业财产权和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坚决制止不法分子把民营企业及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当作“唐僧肉”。积极构建法治化营商环境,护航民营经济依法合规经营,高效健康成长。
      (作者单位:上蔡县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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