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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往期回顾:    高级检索   出版日期: 2021-11-17
2021-11-17 第20版:法治论坛 大 |  中 |  小 

如何保护信赖利益

作者:□李晶晶 来源:河南法制报 字数:1836
    在行政活动中,信赖利益是指行政相对人基于对行政主体合法性、正当性、权威性的信任,无过错参与授益性、合意性、指导性等行政行为所期望得到的合法或合理利益。从信赖利益的产生过程来看,对行政相对人信赖利益的承认和保护是塑造行政主体公信力的重要保证,是维护法律秩序安定的关键环节,更是营造社会诚信氛围的风向航标。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诚信政府建设,把进一步加强政务诚信摆在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突出位置。行政相对人作为行政活动的参与主体,对行政相对人信赖利益的保护是诚信政府建设的题中应有之义。在我国法治建设实践中,通过对行政相对人信赖利益的保护进而实现公权力重信守诺的制度探索一直在路上。2003年制定颁布的行政许可法确立了信赖保护条款,实现了信赖保护原则在我国行政法律文本中落地生根;2004年国务院制定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将保护信赖利益的要求扩大到了行政管理的所有领域;2007年制定颁布的城乡规划法在法律层面赋予行政相对人信赖损失补偿请求权。在司法领域,李冬彩诉浙江省台州市玉环县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撤销一案中,人民法院首次明确适用了信赖保护原则,推动了信赖保护原则从立法文本走进司法个案。
    法治政府建设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点任务和主体工程。通过对行政权力行使的监督,确保行政机关依法正确行使权力,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已成为全社会基本的法治共识。我国行政法律规范的建设,坚持信赖保护原则这一行政法原则,形成了对行政相对人信赖利益保护的三种基本模式。
    一是存续保护,即在出现行政行为可以被撤销、撤回或者变更的情形时,如果行政相对人已基于该行政行为获得了值得保护的信赖利益,则要求行政机关需维护已形成的法律关系,不得任意改变已作出的行政行为。如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对信赖保护原则的延伸规定,对于行政许可这种授益性行政行为,不能简单套用“违法无效”“违法即撤”,而是着眼于相对人权利的保护,由行政机关基于信赖保护予以处理。这些法律规定体现着信赖保护原则之下存续保护的理念,是信赖保护原则的主旨真意,也是对行政相对人信赖利益最主要的保护方式。
    二是信赖补偿,即对于行政机关已作出的行政行为,此时的行政相对人基于对行政行为的信任已形成了值得保护的信赖利益,如若行政机关基于法律规范或客观情势的变化等需要,为实现公共利益,对行政行为确需撤销、撤回或变更,给行政相对人造成的财产损失应予以合理补偿。以行政许可法为例,行政许可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了行政机关在特定条件下,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生效的行政许可,但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三是信赖赔偿,即违法的行政行为被依法撤销时,因行政相对人对于该违法行政行为的存在没有过错,且不应承担责任,此时行政机关应当给予行政相对人赔偿。对于违法的授益性行政行为,在违法原因归责于行政主体时,首先需着眼于保护受益相对人,此时信赖保护原则取代合法性原则而居于首要地位。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四款规定,行政机关撤销行政许可损害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这一规定就体现了保护行政相对人对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信赖。
    行政法律规范确立相对人信赖利益保护的基本模式为行政审判活动明确了法律依据。在司法活动中坚持和发展信赖保护原则与行政诉讼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是高度契合的。在此过程中,人民法院应根据行政争议的不同特点,准确适用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实现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一是在信赖保护原则已被立法承认的行政管理领域,首先明确具体的法律规则,例如对撤销行政许可的审查,依据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有关撤销行政许可的规定。其次,在个案判断中出现法律规则与信赖保护原则相冲突时,如果适用规则有违个案公正和实质正义,则适用信赖保护原则;如果适用规则符合信赖保护原则的要求,则直接适用该规则即可。最后,如果有信赖保护的原则规定,而缺乏具体规则时,则可以在穷尽规则检索后直接适用信赖保护原则对个案加以判断。
    二是在信赖保护原则尚未被立法承认的行政管理领域,即在非行政许可类案件中,仅需要作“个别类推”即可。即将行政许可法中关于信赖保护规定的构成要件与待适用的案件进行分析对比,看其适用情形是否与行政许可法中信赖保护的适用情形相似。如果确认相似,而且两者的不同之处不足以排斥给予同等评价,则将行政许可法中的信赖保护原则适用于类似的案件。
  (作者单位:省高级法院行政审判庭法官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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