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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1-17 第14版:法治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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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型危险驾驶案件办理情况的分析与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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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王发政 来源:河南法制报 字数:18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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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舆县检察院为全面掌握醉酒型危险驾驶案件办理情况,对2014年至2021年办理的醉驾案件情况进行调研,分析醉驾案件办理的基本情况,指出了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了相关意见建议,以提高办案质量,确保办案效果,减少醉酒驾驶犯罪,更好地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一、醉驾案件办理基本情况 (一)案件占比。平舆县检察院2014年受理的醉驾案件数占全部刑事案件的23%;2015年占比为29.9%;2016年占比为26.7%;2017年占比为45.9%;2018年占比为41%;2019年占比45.2%;2020年占比38.6%;2021年前十个月占比33.3%。总体来看,受理危险驾驶案件数量占比较高。 (二)受理及审查起诉情况。平舆县检察院2020年受理醉驾案件数和人数是2014年的1.6倍;审查起诉案件数和人数是2014年的1.4倍。醉驾案件受理数及起诉数均呈现显著上升趋势,特别是2017年受理案件数和人数同比增长215%以上,审查起诉案件数和人数均同比增长218%以上。 (三)不起诉情况。2014年至2021年不起诉的危险驾驶案件中,绝对不起诉1件,相对不起诉65件,存疑不起诉3件,不起诉案件数量总计69件,占受理案件总数比例为0.37%。 (四)适用程序情况。从2014年至2021年危险驾驶案件适用程序来看,适用普通程序16件,占比0.09%;适用简易程序1100件,占比58.6%;适用速裁程序485件,占比25.8%。 (五)提出量刑建议及被采纳情况。从对全县醉驾案件提出的量刑建议来看,2014年至2021年共审查起诉案件1561件,其中提出量刑建议的1561件,提出率100%;所提量刑建议被采纳数为1543件,被采纳率98.8%。总体来看,量刑建议提出率总体呈上升趋势,所提量刑建议被采纳率相对比较稳定。 (六)法院判决情况。从危险驾驶案件法院判决结果来看,判处拘役1759人,占该类案件判决人数的比例为97.6%;判处缓刑43人,占比2.4%;判处免予刑事处罚0人,判处无罪0人。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自首认定的问题。在审查起诉的1878件危险驾驶案件中,认定自首的仅有15件。当前司法实务中,有一种观点认为,醉驾型危险驾驶罪一律没有成立自首的空间。其实,这种观点有待商榷。自首是一项刑法总则规定的量刑情节,刑法分则各罪名在适用上不应存在泾渭分明的差异。醉驾型危险驾驶案中,只要存在符合自首法定要件的事实,就应依法认定为自首。 (二)量刑不均衡问题。危险驾驶罪,是基于应对现代交通危险的刑事政策而产生的。以平舆县为例,2019年,醉驾案件数量占到全年受理案件数量的二分之一,97%的醉驾案件被起诉到法院。办理此类案件,要避免出现量刑不均衡问题。 (三)适用程序不均衡导致效率不高的问题。从统计情况来看,2014年至2021年全县检察机关办理的醉驾案件中,适用简易程序的比例为81.8%。但适用简易程序后,文书制作工作大量增加。公诉审查报告已简化,但相应地增加了其他法律文书和特别程序,使得适用简易程序后案件处理更为复杂。同时,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占比仅为17.1%,可能造成办案效率低下和司法资源浪费。 三、意见建议 (一)出台指导意见,统一量刑标准。国家有关部门应尽快出台相关指导意见或可操作性实施细则,结合具体案件酒精含量、时间、酒驾次数、环境等因素,综合评价醉驾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制定统一的量刑标准。明确酒精含量在多少范围内的可作不诉处理,哪些情形适用缓刑,哪些情形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在量刑时如何对从轻处罚和从重处罚的情节进行考量等,应当作为司法解释规范的重点内容。省检察院于2018年7月出台《河南省人民检察院轻微刑事案件适用相对不起诉指导意见》,对全省检察机关统一相对不起诉适用、规范醉驾案件办理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建立联动机制,推进繁简分流。针对醉驾案件,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达成集中办理的共识。公安机关集中移送起诉、检察院集中起诉、法院集中审判,同时通过召开联席会议,建立快速办理机制,把立案标准、取证程序、办案流程、审查起诉、适用简易程序等环节衔接好,为醉驾案件铺就快速通道,实现快速审查起诉、快速审判。 (三)注重惩防并举,加强普法宣传。司法机关应充分利用电视、报纸、广播、“两微一端”等媒介和举办专题讲座、以案释法、公开庭审直播等方式,深入社区、农村、企业、学校、酒店、餐馆等地方,用身边的案例宣传醉驾的危害性,大力开展普法宣传教育,最大程度减少醉酒驾驶行为。 (作者系平舆县检察院副检察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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