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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1-17 第12版:法治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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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 权 转 让 通 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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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编号:中原银行平顶山 来源:河南法制报 字数:12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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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海之源电气有限公司、平顶山市普汇电气有限责任公司、平顶山市麟鑫电气有限公司、海广龙、关彩丽、张振龙、李国福、王艳丽、董涵、胡淑英、张风钧、李现伟、买红利、张秋霞、黄群、单红阳: 依据我国《民法典》相关法律规定,我行已经将下列贷款债权及其从属的担保、抵押权利转让给了河南瑞之恒电气有限公司: 转让的主债权为:依据2017年7月14日我行与借款人平顶山市海之源电气有限公司签订的《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编号中原银(平顶山)流贷字2017第020233号)项下的债权本金700万元及相应的罚息、利息、复利等。 转让的从属担保权利为:1.依据2016年7月18日我行与黄群、单红阳(抵押人)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合同》(编号:中原银(平顶山)最抵字2016第020275号)项下的抵押权;2.依据2017年7月12日我行与平顶山市普汇电气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中原银行(平顶山)最保字2017第020233-1号)项下的保证责任,3.依据2017年7月12日我行与平顶山市麟鑫电气有限公司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中原银行(平顶山)最保字2017第020233-2号)项下的保证责任,4.依据2017年7月12日我行与海广龙、关彩丽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中原银行(平顶山)最保字2017第020233-3号)项下的保证责任,5.依据2017年7月12日我行与张振龙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中原银行(平顶山)最保字2017第020233-4号)项下的保证责任,6.依据2017年7月12日我行与李国福、王艳丽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中原银行(平顶山)最保字2017第020233-5号)项下的保证责任,7.依据2017年7月12日我行与董涵、胡淑英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中原银行(平顶山)最保字2017第020233-6号)项下的保证责任,8.依据2017年7月12日我行与张风钧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中原银行(平顶山)最保字2017第020233-7号)项下的保证责任,9.依据2017年7月12日我行与李现伟、买红利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中原银行(平顶山)最保字2017第020233-8号)项下的保证责任,10.依据2017年7月12日我行与张秋霞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中原银行(平顶山)最保字2017第020233-9号)项下的保证责任。现按照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将上述贷款债权及其从属的担保权利(含抵押权)转让的事实予以登报通知,自本通知见报之日起,请借款人平顶山市海之源电气有限公司,担保人平顶山市普汇电气有限责任公司、平顶山市麟鑫电气有限公司、海广龙、关彩丽、张振龙、李国福、王艳丽、董涵、胡淑英、张风钧、李现伟、买红利、张秋霞,抵押人黄群、单红阳等向债权转让受让人河南瑞之恒电气有限公司履行相关合同义务。特此通知。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 2021年11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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