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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往期回顾:    高级检索   出版日期: 2021-11-02
2021-11-02 第09版:司法行政 大 |  中 |  小 

残疾人驾车遭遇事故律师帮忙维护权利

作者:河南法制报记者 董景娅 通讯员 李路路 来源:河南法制报 字数:735
    本报讯(河南法制报记者 董景娅 通讯员 李路路)近日,南乐县法律援助中心收到受援人王甲送来的锦旗。
    2018年8月26日,王甲的大弟弟王乙骑电动自行车载二弟弟王丙去参加婚礼,不料与赵某驾驶的校车相撞,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王丙受伤,王乙当场死亡。根据南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赵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王乙、王丙均无责任。
    2019年2月,王甲到南乐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中心审核相关资料后,指派河南豫石律师事务所律师李路路办理此案。经李路路深入了解,王甲兄弟姐妹三人,母亲年迈,王乙的妻子患有小儿麻痹症,生活不能自理,女儿尚年幼。
    为了全面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为死者家属争取合理合法的赔偿,王甲向法院起诉后,李路路申请法院对电动车损失评估作价,对王乙的妻子作劳动能力鉴定。最终,电动车损失作价1730元,王乙的妻子经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生活需要完全护理。
    诉讼中,被告以死者王乙持有智力二级残疾证为由,主张死者和自己对事故负同等责任。李路路认为,死者的智力状况并不能作为减轻司机责任的理由,并且事故认定书已经对双方责任作出划分。一审法官审理案件后认为,死者没有劳动能力,据此对其妻子的生活费和相关鉴定费用不予支持。为了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李路路申请上诉,客观陈述了案件事实。最终,二审改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46.5万元。
    遭受事故后,王丙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给家人带来沉重的精神压力和经济压力。于是,李路路再次起诉,请求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王丙因交通事故造成的伤残等级进行司法鉴定。经鉴定,其肢体构成八级伤残。庭审中,被告再次要求进行司法鉴定。两家鉴定机构鉴定后,均作出了同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法院最终判决被告赔偿王丙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0.5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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