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2021-10-28 第16版:典型案例
| 大 | | 中 | | 小 |
|
我省一案例入选最高检察院“检察为民办实事”典型案例 |
检察监督促不动产登记“纠错” |
|
|
作者:□河南法制报记者吴倩通讯员张叶青 来源:河南法制报 字数:875 |
|
|
|
10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检察为民办实事”——行政检察与民同行系列典型案例(第二批)。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共4件,我省付某诉某县自然资源局及第三人房屋登记检察监督案就是其中的一例。 基本案情 2007年,徐某承包了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新村项目部承建某拆迁安置小区的部分工程。竣工后,新村项目部将一处房屋转让给徐某以抵扣工人工资。付某得知余某的亲戚徐某欲出售该房屋,便请父亲为其购买。入住后,付某在交纳水电费时发现,户主名字为余某,便多次催促徐某将户主名称变更为付某。2017年12月,付某父亲在交纳办证费用后,从新村项目部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但此时证书上记载的房屋权利人仍为余某。 2018年5月,付某向某法院起诉某县国土资源局及第三人,要求撤销余某的房屋所有权证。之后,该法院工作人员告知付某,该案涉嫌刑事犯罪。 同年11月,付某以其被骗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则认为不属于刑事案件。2019年2月,付某再次向该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某县自然资源局(原国土资源局机构改革后,原县房地产管理所并入该局)撤销原县房地产管理所为余某办理的房屋所有权证。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诉后,原告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的规定,裁定驳回起诉。付某不服,提起再审申请,但未获支持。之后,付某向信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 监督情况 信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虽然法院以申请人撤销后重新起诉为由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但当事人申请的诉求仍有正当性。检察机关经核实查明,某县原房地产管理所在办理房屋登记过程中,未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对于申请登记的材料也未能依法履行查验义务,应当依法予以纠正。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检察机关召开公开听证会。听证会上,县自然资源局负责人当场表示将依法撤销该房屋所有权证。付某也当场撤回监督申请。检察机关依法向县自然资源局提出检察建议并公开宣告送达。之后,县自然资源局对错误登记的房屋所有权证进行注销的同时还表示,今后将严格按照规定办理不动产登记业务。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