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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往期回顾:    高级检索   出版日期: 2021-10-28
2021-10-28 第12版:以案说法 大 |  中 |  小 
物业服务纠纷典型案例(四)

业主能否与物业公司解除物业服务合同?

法院:单一业主作出的解除物业合同的意思表示并不直接产生合同解除的法律效力

作者:□河南法制报记者岳明/整理 来源:河南法制报 字数:977
基本案情
    2014年1月19日,某弘物业公司(甲方)与刘某丽(乙方)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协议第五条约定的有偿服务费包括车位维护费用,地下停车场、车库车位为80元/席/月,业主不按照协议约定的收费标准和时间缴纳有关费用的,甲方有权要求补缴并从逾期之日起按照每日3‰交纳违约金。
    因车位交付纠纷,刘某丽将开发商河南某弘实业有限公司诉至一审法院。该院于2019年4月20日作出另案判决,认定刘某丽的车位交付时间是2017年年底。鉴于刘某丽至今未缴纳过车位维护费,某弘物业公司催缴未果提起本案之诉,请求依法判令刘某丽向其支付物业服务费用2720元,违约金4174.1元(违约金暂计至2019年5月31日,实际主张至付清物业服务费之日),共计6894.1元。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某弘物业公司为案涉小区提供了物业服务,刘某丽理应支付物业费。因刘某丽未按时缴纳车位维护费,构成违约,刘某丽应向某弘物业公司支付1440元车位维护费并承担年利率5%的利息。关于刘某丽主张其不应当承担2018年11月20日之后的车位维护费的问题,因刘某丽存在违约行为,且刘某丽主张已经解除合同的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
    随着城市汽车保有量的增加,民众对车位的需求量上升,开发商在规划中即把小区车位规划作为重要的组成部分。但小区建成交付后,车位维护费或车位管理费的缴纳也成了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之间容易发生争议的热点问题。因此,各方在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或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时,更加注重对收取车位服务费的协商约定。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业主应当支付车位维护费,并且内容也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就应当诚信履行合同义务。如果业主不按照约定支付车位维护费,物业服务企业起诉请求业主支付车位维护费的,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水平,关乎业主的居住环境和切身利益,业主依法享有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人的权利,但是物业服务合同实质上应当是业主群体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合意与安排,物业服务合同的解除权利也是全体业主享有的权利,选聘与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属于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并且还要符合法定程序。单一业主作出的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解除物业合同的意思表示,并不直接产生解聘的法律效力。
    本案中,刘某丽以其已告知某弘物业公司解除合同为由,主张不应支付2018年11月20日之后的车位维护费,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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