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版    下一版
   
网站首页 | 数字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系列报刊
  往期回顾:    高级检索   出版日期: 2021-10-26
2021-10-26 第09版:司法行政 大 |  中 |  小 

帮卸货不慎受伤经援助获得赔偿

作者:□河南法制报记者董景娅 来源:河南法制报 字数:754
    退役军人孟某为提高生活水平,贷款购买货车,挂靠郑州某运输公司,从事公路货物运输。薛某系某铝业公司的供应商,将货物卖给某铝业公司,某铝业公司负责卸货。2019年7月20日,薛某通过孟某运输一批货物到位于长葛市大周镇的某铝业公司仓库。货物运到后,孟某帮忙卸货,某铝业公司的叉车司机操作失误,导致孟某从叉车上摔下受伤。
    薛某送孟某到大周镇卫生院拍片检查,确认孟某脚跟骨折,遂将孟某送到长葛市人民医院,留下1000元后离开。孟某住院治疗16天,支付医疗费13627.83元,后又到开封市祥符区朱仙镇卫生院住院治疗5天,支付医疗费498.86元。此后,薛某与某铝业公司相互推卸责任,无人理睬孟某。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孟某到长葛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该中心经审核认为,孟某符合经济困难标准,该案属于法律援助受理范围,遂指派河南七星灿律师事务所律师孔祥乾代理该案。
    孔祥乾接受指派后,立即会见了孟某,了解详细情况。经分析,孔祥乾认为,本案的焦点和难点在于确定孟某和某铝业公司的法律关系。孟某仅有部分微信聊天记录,并无书面合同或其他证据证明双方约定的内容。在与孟某谈话过程中,孔祥乾了解到,长葛市应急管理局处理过该事故,可能保存了相关证据。孔祥乾向该案承办法官反映了相关情况,并向法院申请前往调取证据。法院经审查后,同意调取证据。最终,孔祥乾调取了薛某、在场人员闫某的询问笔录等关键证据。
    2020年4月26日,本案在长葛市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经审理,法院采纳了孔祥乾的代理意见,判决被告某铝业公司赔偿原告孟某医疗费、后期治疗费、营养费等共计52966.72元。判决生效后,为让孟某早日得到赔偿款,孔祥乾多次联系某铝业公司代理人。该公司积极履行义务,通过银行转账向孟某支付了赔偿款。孟某收到赔偿款后,专门来电对孔祥乾表示感谢。
 
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汴路136号院
邮编:450004 电话:0371-86178060 传真: 0371-86178007
技术支持:北京紫新报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技术支持:北京紫新报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