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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往期回顾:    高级检索   出版日期: 2021-10-18
2021-10-18 第12版:法治综合 大 |  中 |  小 

当下人民法院如何“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

作者: 来源:河南法制报 字数:1506
  (上接11版)
  (一)强化善意执行理念
    善意执行是传统“善治”理念在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的具体体现,也是在依法执行的同时,对执行工作的新期许和提出的更高要求。在确保债权实现的情况下,执行措施要适度、合理、必要,尽量降低对债务人的不利影响。如杜绝明显超标的查封,对可以分割登记的不动产,协助当事人办理分割登记后,应当解除对超出执行费标的额部分的查封;避免因查封影响财产效用的发挥,能“活封”的不“死封”。坚持信用惩戒措施威慑惩戒和激励改正的双重功能,进一步细化信用惩戒措施分级,对失信行为情节轻微、对执行效果影响较小且已主动纠正的债务人,建立信用修复机制,由人民法院依申请撤销其失信信息。
  (二)加大专项行动力度
    对涉及经济发展和稳定大局的案件,坚持标本兼治,集中开展专项执行。做好“扫黑除恶”财产刑案件“打财断血”工作,确保执行到位,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加强对涉企案件保护,以精细化执行实现共赢,个案执行措施要“量体裁衣”,因案施策,企业申请执行的,穷尽措施,为企业“输血”;企业被执行的,“放水养鱼”,让企业“休养生息”;企业破产重整的,要充分发挥再生造血功能,尽可能采取对企业影响较小的强制措施,让企业“破茧重生”。加强职务犯罪财产刑案件执行,全面查控涉案财产,完善执行与减刑、假释工作衔接,巩固反腐败压倒性胜利的成果。建立涉民生案件执行长效机制,将案中执行与日常工作机制结合,对涉民生案件优先立案、优先执行、优先发款,解决困难群众的实际问题。
  (三)创新和解执行方式
    在当下国际、国内经济形势较为严峻情况下,且受疫情防控、防汛救灾等冲击,债务人履行能力不同程度降低,人民法院在个案执行中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简单执行。这种情况下,需要运用“和解执行”这一中国特色司法制度下的执行措施。通过“和解执行”,让债务人分批、分期履行义务,不至于“竭泽而渔”。“和解执行”需要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特别是申请执行人,因为申请执行人首先得高姿态,作出让步。对被执行人则要“恩威并用”,使其抓住难得机会,积极作为。“和解执行”的方式要接地气、好操作,根据被执行人的实际现状,可采取劳务代偿、以租代偿、债权变股权等非传统方式。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统领,创建“和为贵”“诚为本”的“执行文化”,敦促“和解执行”履行到位。
  (四)构建“诉源治理”机制
    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打造现代化的立、审、执一体化。构建“诉源治理”机制,拓宽执行辅助事务社会参与程度,在财产核查、司法拍卖辅助、促成和解、信访化解、综合事务等领域引入社会力量共同参与执行。运用信息化手段,结合智慧法院建设,搭建社会力量参与执行网络平台,实现社会力量参与执行的在线运行,全程留痕、透明公开;同时明确权限、规范程序、评价质量、分析数据、考核绩效,进行全方位无漏洞监管。要健全“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的法律咨询、登记立案、多元调解、审执衔接、信访化解等“一体化”功能,矛盾化解关口前移。深入推进律师参与执行,支持律师依法履职,为律师执行提供便利,特别抓好律师调查令、律师见证执行、律师调解执行等。
(五)推进强制执行立法  “没有金刚钻,拦不了瓷器活。”目前,“民事强制执行法”已被正式列入立法计划。最高人民法院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要求,以过去多年形成的草案为基础,吸收近年执行信息化、执行规范化、执行改革和执行联动多方面的成熟经验,围绕实务中的热点、难点问题,重新整合成一部相对比较全面的合成稿。“民事强制执行法”立法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建立起既符合“中国实际”又符合“市场经济”,既维护“司法权威”又保障“社会发展”的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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