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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往期回顾:    高级检索   出版日期: 2021-10-18
2021-10-18 第11版:法治论坛 大 |  中 |  小 

当下人民法院如何“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

作者:□鄢陵县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冀超良 来源:河南法制报 字数:3705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站在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高度,将解决执行难作为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切实解决执行难”的目标。因受国际、国内经济下行和疫情防控交织影响,给当下人民法院“切实解决执行难”造成了较大障碍。人民法院既要面对现实,更要克难攻坚,这就需要拿出切实可行的措施。
    一、人民法院当下面临的“执行难”问题
  “执行难”问题并非简单原因造成,而是诸多社会问题和矛盾叠加、交织的共同结果。
    经过调查研究,“执行难”表现形式有以下二十种:
    一是被执行人“找到难”。不少被执行人因无固定收入或经营、管理不善而无力偿债,为想方设法逃避执行,或外出务工,或玩“失踪”,以此躲避申请执行人及人民法院的查找、传唤。
    二是被执行人财产“查清难”。不少被执行人对自己财产不予办证、登记,或借用他人名义办证、登记财产、开设银行账户以转移隐匿财产,其花样繁多、变化多端,查实查准不易。
    三是已控制财产“变现难”。被执行人财产属房地产、车辆、证券、鲜活农副产品、花木等,有的使用情况复杂,有的物业形态多,有的评估拍卖周期长,有的变现后交付困难。
    四是义务机关“协助难”。不少协助单位、组织及个人抱着事不关己的形态,对人民法院协助事项不支持不配合,更有甚者变相推诿、生硬拒绝。
    五是非法干预“排除难”。有的单位和个人基于自身、部门或地方利益,偏袒属地或利害关系人,干预阻挠执行。
    六是信用惩戒机制“顺畅难”。诚实守信及失信惩戒制度刚刚起步,相关各方认识层次、重视程度及责任要求不一,财产登记和市场监管也不完善,少数信用惩戒“不能落地”。
    七是网络查控“覆盖难”。被执行人个人基本信息、财产信息登记不全,导致财产、个人行踪查找不畅、财产查控不能做到全面具体,查控过程波折不断。
    八是借贷案件执行“到位难”。有的借贷案件标的额巨大,还款周期长,有的抵押质量不高,实际履行能力差,有的银行不愿接受以物抵债,使执行陷入僵局。
    九是特殊类型案件“执行难”。在交通事故及交通肇事附带民事、重伤及死亡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执行中,赔偿数额较大,有的被执行人财产较少,或者无可供执行财产,尤其是当被执行人还在服刑的、或被执行死刑的,能够执行可能性极小。
    十是企业管理漏洞多“兑现难”。有的企业经营管理问题多,经济效益差,偿付能力不足,极少数濒临破产的边缘。个别负责人、控制人利用法人变更程序规避罚款、拘留、“限高”等处罚。有些“平台公司”还存在“新官不理旧账”等情形。
    十一是受经济下行影响“偿债难”。不少被执行人受疫情防控、防汛救灾等影响,或对市场判断不准而投资失败,致使亏本或产生“多角债”,自己不愿主动解开或无法解开“债务链条”,从而造成“恶性循环”。
    十二是征收房屋和违法建筑司法“强拆难”。被执行人期望值高,强拆时对抗性强,出现意外和极端事件的潜在风险大,有的违法建筑成因复杂,体量大。
    十三是救助资金不足“尽救难”。有的执行案件特别是涉民生、困难群体、贫困户等,申请执行人困难、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需要对申请执行人执行救助时,救助资金捉襟见肘,不能做到“应救尽救”。
    十四是涉众型案件“执结难”。在问题楼盘、涉众集资、涉众诈骗等资产执行案件中,因人数众多、数额巨大,进退均要面对困难,有时左右不是。
    十五是信访维稳妥善“处置难”。有的被执行人以极端方式阻碍执行,有的不惜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暴力抗法,有的持续缠访、闹访、告黑状,以访压执。
    十六是攻克“执行难”得到“认同难”。人民法院一直攻坚“执行难”。2016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提出:“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2019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切实解决执行难”目标,成效有目共睹。但受未结案件、负面舆情等影响,执行工作“认同度”还有不小提升空间。
    十七是追究“拒执罪”“难上难”。负责办理“拒执罪”的相关部门参与积极性较低,协同意识不强,对立案证据标准认识不一致,导致移送难、立案难、起诉难、周期长、效果差。
    十八是疑难案件“清结难”。极个别执行案件“执行+救助”还是不能完全清结,往往表现在行为执行案件上,如“以墙为界”“以沟为界”“以树为界”的土地林地纠纷中,边界发生细微变化后,不好把握,有的当事人在斗气,不在“斗法”。
    十九是申请人绝不让步“和解难”。有的申请执行人不能正确面对客观形势,执意强调法院强制、足额、一次性执行,不给被执行人以喘息的机会,更谈不上分批次“和解执行”。
    二十是执行干警“有畏难”。少数执行干警主观上对“执行难”存在片面认识,片面放大客观因素影响,造成对“切实解决执行难”有较大畏难情绪,工作上不主动,方法不多、方式不新、措施不强、效果不好。
    二、古今中外解决“执行难”的探索
    解决“执行难”事关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最终实现,事关公平正义的最终实现,事关社会文明的最终实现。古今中外都在不懈努力,创新探索。
    (一)国内
    1.古代
    在《秦简》之《司空律》中即有负欠官府债务无力清偿,须以强制劳役予以抵偿。
    《唐律疏义》作为历史上保存至今的最具影响力的封建法典,其律条规定:“百日不偿,合徒一年……更若延日,及经恩不偿者,皆依判断及恩后之日科罪如初。”
    《负债强牵财物条》规定:“诸负债不告官司,而强牵财物,过本契者,坐赃论。”
    《唐杂令》规定:“家资尽者,役身折酬,役通取户内男口。”
    《大清律例》规定:“官府对于破产的商民,可以实施拘禁,债务人家族须在两个月以内返还欠债,否则要被判处劳役。”
    历朝在民事执行中引入针对债务人进行体罚并辅之以刑事制裁的手段,是我国古代执行制度中最重要的特征。
    2.现代
    从新中国成立到20世纪七八十年代,国家以计划经济为主,人们并不知道案件“执行难”是何物。20世纪80年代末,随着国家由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全面转变,法院收案数急剧膨胀,“执行难”初步显现。
    “执行难”一词首次出现在官方表述中是在1987年,最高人民法院在那一年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报告中,使用了“大力扭转执行难的局面”的表述。
    此后,执行工作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中所占篇幅逐年增加,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
    1999年7月,中共中央《关于转发〈中共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关于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报告〉的通知》的下发,标志着“执行难”问题受到党中央的关注和重视,解决执行难问题上升到国家层面,成为“一项紧迫的政治任务”。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更加重视解决“执行难”问题。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三年来,人民法院全力攻坚,执行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基本解决执行难”这一阶段性目标如期实现。但与党中央提出的“切实解决执行难”目标还有差距。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切实解决执行难”重大决策部署,2019年7月14日,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印发《关于加强综合治理从源头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意见》(中法委发〔2019〕1号),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充分认识加强执行工作、切实解决执行难的重大意义,加大工作力度,强化责任落实,形成强大工作合力,确保完成党中央提出的切实解决执行难的目标任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奋力向“切实解决执行难”的目标迈进,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6月3日制定《关于深化执行改革健全解决执行难长效机制的意见》,作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2019年至2023年工作纲要予以实施。既要立足现实,着力解决当前执行领域的突出问题,又要坚持战略思维、系统思维,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从源头综合治理执行难。
    2020年11月28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新形势下加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决定》,要求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负有协助执行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及时支持、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应当带头遵守宪法法律,依法支持人民法院行使执行权。
(二)国外
    在西方,古罗马法时期将“债”称为“法锁”,在债消灭前,债权债务都要受到这把“锁”的拘束。
    1807年颁行的《法国民事诉讼法典》第五卷就专门对执行程序作了规定,至1898年共有涉及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1000多条。
    德国民事执行程序的法律《联邦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编,包括通则、对金钱债权的强制执行,对动产、不动产强制执行、分配程序,关于物之交付行为、不作为的强制执行、代宣誓的保证与拘留、假扣押与假处分等。在发现执行财产程序上实行代宣誓保证制度,若被执行人存在虚假陈述或拒绝宣誓,法院可以强制拘留甚至可以伪证罪追究刑事责任。
    三、“切实解决执行难”的有益尝试
  “切实解决执行难”是走向“大国、强国”之必须,注定是一场艰巨、复杂、长期的攻坚战,要以“撸起袖子加油干”的干劲和“钉钉子”精神克难攻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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