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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0-14 第13版:法治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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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公 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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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来源:河南法制报 字数:2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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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州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林飞: 本院受理(2021)豫1202民初21号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分行与被告林州市金丰矿业有限公司、林州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林飞、郭五云、张育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豫1202民初2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综合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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