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 2021-10-14 第13版:法治传真
| 大 | | 中 | | 小 |
|
|
驻马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
|
|
| 作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3X7MQF9R 来源:河南法制报 字数:548 |
|
|
|
|
|
|
河南运巴巴货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3X7MQF9R): 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公司送达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驻人社监察罚决字[2021]第21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如下:我局于2021年4月22日对你公司公告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驻人社监察令字[2021]第31号),你公司在限期内未按照要求进行整改。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作出罚款壹万伍仟元(15000元)行政处罚。 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驻马店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办理缴款手续,逾期不缴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驻马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 驻马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10月14日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