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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往期回顾:    高级检索   出版日期: 2021-10-13
2021-10-13 第06版:检察天地 大 |  中 |  小 

家庭监护责无旁贷

作者:王彬田丽静 来源:河南法制报 字数:781
    本报讯近日,郑州市管城区检察院在办理一起涉未盗窃案过程中,向犯罪嫌疑人父母发出一份督促监护令,这也是最高检下发《关于在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中开展“督促监护令”工作的意见》以及最高检、全国妇联、关工委共同印发《关于在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中全面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意见》以来,郑州市检察系统首份督促监护令。
    本应在学校读书的高某,在朋友的鼓动和挑唆下,盗取了快递包裹内的10部手机,涉案金额达一万多元。高某到案后,承办检察官察觉到其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深层次原因。经过调查得知,高某的父亲长年在外打工,其与经常在身边管教自己的母亲关系较差,对家庭有抵触情绪的高某就和不良朋辈交往密切,最终误入歧途,实施了犯罪行为。
    综合各方情况,该院决定对高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监督考察期为6个月。随着帮教考察协议一起送达的,还有一份针对高某家庭情况量身定做的督促监护令,旨在发挥家庭的正向引导功能,帮助高某改正自身的偏差认知及行为,助力其顺利回归社会。
    9月28日,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约监督员以及办案民警的共同见证下,承办检察官向高某公开宣告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并向其父母下达督促监护令。司法社工和心理咨询师作为专业社会救助力量,根据高某一案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制订帮教工作计划。承办检察官在对高某进行训诫教育的同时,鼓励他在目前的工作岗位上勤恳努力,用劳动的双手创造属于自己的理想人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五条提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实施严重不良行为或者犯罪行为,或者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情况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督促监护令这一工作正在逐步落地见效,在教育、感化、挽救涉罪未成年人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王彬田丽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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