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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2 第13版:以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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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关系不合法求返彩礼不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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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化名 来源:河南法制报 字数:6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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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是大部分民间婚姻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涉及未成年人的婚约彩礼却未必能够受到法律的保护……近日,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法院判决男方无权向女方要求返还彩礼,驳回男方诉讼请求。 2019年,15岁的被告小丽(化名)与37岁的原告方某相识,并不顾父母反对坚决同居生活。交往期间,方某给小丽购买了金手镯和金戒指。2019年4月14日,方某在银行取出现金66000元作为彩礼交付给小丽母亲,约定再过几年,等小丽成年后就举行婚礼。2020年6月,两人产生矛盾分手,方某多次找小丽及其母亲刘某要求返还彩礼,因讨要没有结果,方某将小丽及其母亲刘某诉至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本案中,被告小丽与原告方某认识并同居时年仅15岁,未达到法定婚龄,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属于法律予以特殊保护的群体,案涉财物也不属于民法意义上的婚约彩礼。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父母及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方某与未成年人保持同居关系,即使向未成年人及其父母交付财物,仍有违善良风俗和一般社会道德价值取向,方某交付财物行为属无效民事行为,同时构成不法原因给付,方某不得请求返还,法院驳回方某的诉讼请求。方某不服判决,上诉至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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