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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0-12 第09版:司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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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人住院期间失踪医院被判担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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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河南法制报记者董景娅 来源:河南法制报 字数:6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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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2月20日,胡某之子入住某医院治疗。住院期间,胡某之子从医院离开后走失,某医院向公安机关报警。胡某及亲友多方寻找,并经公安机关协助查找,仍未找到儿子。胡某多次到某医院讨要说法并要求赔偿。经医院主管部门和政府信访部门多次协调,胡某决定通过诉讼途径维护权利。 2015年5月8日,胡某向鹤壁市山城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该中心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民生事项,且胡某经济困难,符合法律援助受理条件,遂受理并指派某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肖银水代理本案。 肖银水接受指派后,立即会见了胡某。经分析案情,肖银水认为,本案焦点在于胡某主张的赔偿是否有法律依据,某医院是否应对胡某赔偿以及赔偿比例多少,本案难点为胡某主张赔偿的前提条件是胡某之子必须经法院宣告失踪和死亡,在法院宣告胡某之子死亡后,再确定某医院是否存在过错。 为解决以上问题,肖银水先后引导并协助胡某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法院于2017年8月21日宣告胡某之子失踪,于2019年12月17日宣告胡某之子死亡。在申请宣告失踪和死亡期间,为保证诉讼时效不超期,胡某两次向某法院提起诉讼。 胡某之子宣告死亡后,胡某再次向法院起诉。2020年6月2日,本案开庭受理。庭审中,肖银水主张,某医院存有一定的违约责任,应对胡某之子走失并被宣告死亡承担40%责任,赔偿胡某25万元,胡某之子的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也应全额支持。 经审理,法院作出判决,对胡某的主张全部判决支持。某医院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某医院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胡某对此判决结果非常满意,某医院也主动向胡某支付赔偿金25万元和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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