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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1 第15版:法案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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砂石不是想采就能采 |
濮阳市首例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开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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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河南法制报记者李梦扬通讯员王博闫伟东 来源:河南法制报 字数:7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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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9日,濮阳市首例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南乐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次开庭,南乐县法院院长李凌燕担任审判长,县检察院检察长江艳伟出庭支持公诉。 法庭上,县检察院针对被告损害土地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和损害后果等逐项进行了举证、质证,请求法院判令宋某依法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庭审中,县法院合议庭严把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正确引导控辩双方进行法庭调查、庭审质证和法庭辩论,充分保障被告人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 法院最终审理查明,2018年以来,被告人宋某以挖砂获利为目的,承包50余亩集体土地。他在未取得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其承包的土地内进行挖砂销售,同时使用大量建筑垃圾回填挖砂造成的深坑。案发后经省自然资源厅鉴定,宋某非法采砂19955.37立方米,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人民币51.8万余元。经省煤炭地质勘查研究院总院报告认定,宋某非法采矿土地复垦环境修复费用需人民币34.2万余元。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择日宣判。 【声音】 审判长、县法院院长李凌燕:“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依法审理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依法严惩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资源的犯罪行为,是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举措。不仅是为了追究被告人的法律责任、增加违法成本、震慑犯罪,从根源上斩断非法采矿利益链,更是为了呼吁广大社会公众尊重自然、保护自然,提升土地保护自觉性和责任感。” 公诉人、县检察院检察长江艳伟:“被告人宋某的非法采矿行为,破坏了国家矿产资源,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土地生态环境者必须受到法律制裁,对此案提起公益诉讼也彰显了保护国家资源的检察担当。希望相关部门共同肩负起监管责任,努力做生态环境的保护者、建设者。” 被告人宋某:“我现在非常后悔,不该擅自违法挖砂,破坏了生态环境,侵害了国家利益, 我愿意服判息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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