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2021-09-10 第03版:政法前沿
| 大 | | 中 | | 小 |
|
|
一根木棍的教训 |
|
|
作者:□河南法制报记者马国福 来源:河南法制报 字数:891 |
|
|
|
“感谢检察官,若不是你们,孩子的事情就……”梁某的母亲说这些话时热泪盈眶。这是9月8日下午,我随义马市检察院第三检察部员额检察官徐志敏一行三人,到被附条件不起诉未成年人梁某家中家访时看到的一幕。 环视了一下凌乱的房间,徐志敏温和地说:“根据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的相关规定,讲一下你一个月来的生活、学习、活动情况。” 梁某有些胆怯,说话吞吞吐吐:“这一个月,学校放假了,我一直在饭店打工,没离开义马。这样一方面锻炼了自己,另一方面也给家庭减轻一些负担。” 原来,今年2月28日2时许,梁某与张某(另案处理)、裴某(案发时不满16周岁)等人在义马市区某饭店吃饭时,恰遇郭某、秦某等。张某以看郭某不顺眼为由欲殴打郭某,同时授意梁某为其寻找木棍。在张某对郭某、秦某实施殴打时,梁某将事先准备好的木棍递到张某手中,张某持棍将秦某打伤。 义马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法医鉴定结果是:秦某口腔牙齿损伤伤情程度构成轻伤二级;头枕部伤情程度构成轻微伤。义马市公安局以梁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6月15日向义马市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梁某涉案时16周岁,家庭贫困。我院受理后,为梁某指定了法律援助律师,委托义马市公安局进行了社会调查。”徐志敏告诉我。 经调查,梁某性格比较内向,和同学、朋友、邻居关系融洽,案发前未发现梁某有违法犯罪记录,目前在义马市某学校上学,此次涉嫌寻衅滋事犯罪被义马市公安局立案侦查。梁某犯罪的主观原因是年纪小,文化、道德水平不高,交友不慎、平时和父母沟通交流较少;客观原因是法制观念淡薄、思想幼稚、缺乏辨别是非的能力。其父母愿意积极对其帮助教导,希望其回归正常生活,其本人也愿意接受父母和师长教育。 义马市检察院认为,梁某实施了犯罪行为,可能会被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但他犯罪时系未成年人,且具有悔罪表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经过召开不公开听证会,义马市检察院决定对梁某附条件不起诉,设定考验期6个月。 徐志敏边看梁某的学习笔记,边对他说:“你看,一根棍子给你带来多么大的教训,也给家庭造成了损失,今后一定不能再做傻事了。” “好的,我一定好好遵守。”这时,阳光洒在长满青藤的小院,洒在梁某的脸上……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