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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往期回顾:    高级检索   出版日期: 2021-08-12
2021-08-12 第08版:税法天地 大 |  中 |  小 

税务部门推进“首违不罚”的法律和现实探究

作者:□河南省税务局王青芳 来源:河南法制报 字数:1633
    国家税务总局于2021年3月31日发布《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的公告,对推动其他领域制定国家层面的免罚清单起到引领示范作用。
    一、税务部门“首违不罚”的法律支撑与现实意义
    (一)税务部门“首违不罚”具有规范层面上的合法性
    《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一条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给予行政处罚,当事人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这使税务部门推行“首违不罚”有了文件依据。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增加规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这为税务部门推行“首违不罚”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税务部门“首违不罚”具有现实层面上的需求性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行政部门认识到,开展“柔性执法”,同样也能起到防止和减少严重违法行为降低社会危害性的作用。这一方面能够体现行政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同时也是考虑到一些企业和个人对相关法律不够熟悉,容易产生非主观故意违法行为。“首违不罚”制度以教育替代处罚,给予其主动纠错、下不为例的机会,进而达到提升执法效率,降低遵从成本,促进税收遵从的目的。
    (三)税务部门“首违不罚”具有落实层面的可行性
    近年来,税务部门进行了有益的积极探索,如北京市出台的《北京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了21项税收违法行为适用“首违不罚”;上海、江苏、浙江等省市执行的《长江三角洲区域税务轻微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中,适用“首违不罚”的违法行为有18种。部分省市税务部门推进“首违不罚”,为国家税务总局推行全国统一的“首违不罚”清单制度提供了可行性。
    二、税务部门“首违不罚”的适用条件与十项清单
    (一)税务部门“首违不罚”的适用条件
    根据公告,税务机关对发生清单所列事项,且符合公告规定条件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适用“首违不罚”。对适用“首违不罚”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税务机关将以适当适用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一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首次发生清单中所列事项,二是危害后果轻微,三是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二)税务部门“首违不罚”的十项清单
    “首违不罚”十项清单具体包括“纳税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义务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的期限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资料”等十条。清单的公布,规范了税务行政执法行为,彰显税务机关惩教结合、包容审慎的现代柔性监管理念。
    三、税务部门“首违不罚”的完善方向与具体措施
    (一)规范“首违不罚”的税务执法流程
    税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一般经历“立案与调查—告知与听证—审查—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税务行政处罚执行”五个步骤。“首违不罚”制度跳脱于传统步骤外,甚至可能在第一个步骤“立案与调查”前即已完成,这也是“首违不罚”程序上的优势,简单快速。与此同时,“首违不罚”程序上要十分严格,要严格依据行政处罚法和税务领域的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工作。
  (二)设置“首违不罚”的动态调整机制
  “首违不罚”和免罚清单并不是一成不变的,税务部门根据免罚清单推行后的实际效果,定期对清单进行修改、调整并发布。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免罚清单和“首违不罚”的目的就是不断优化税务执法方式,切实优化营商环境,营造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良好市场氛围。各级税务部门应当加强对免罚清单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通过定期抽查和随机临检的制度,保障免罚清单发挥实际效用。
  (三)严格“首违不罚”的税收执法行为
    严把执法主体准入关,杜绝不具备执法资格的税务人员进行“首违不罚”执法行为。纠正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健全纪律约束机制,加强思想建设、作风建设、廉政建设。随着对行政执法活动监督和追责力度的加大,对履职尽责要求越来越高,加强对执法人员执法风险意识的教育,提高执法活动的规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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