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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9 第10版:法治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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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都市圈发展需要跨市域司法协同机制的有力支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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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袁宪伟 来源:河南法制报 字数:346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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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9月,习近平总书记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座谈会上提出,将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作为国家战略,成为洛阳都市圈发展的深厚时代背景。2020年12月25日《洛阳都市圈发展规划(2020-2035)》正式发布,洛阳都市圈概念正式形成。洛阳、平顶山、焦作、三门峡、济源等城市,因山水相连,地缘相近,人缘相亲,经济相融,成为都市圈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都市圈建设正在逐步打破区划壁垒,加速经济社会一体化,推进经济社会要素配置和资源重组,以期实现整体优化,而跨市域司法协同也就成为洛阳都市圈建设的关键环节,对保障都市圈高质量发展、打造都市圈新高地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司法协同对洛阳都市圈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推动和保障作用 司法协同为洛阳都市圈经济高质量发展与融合提供高效的制度支撑和司法服务。司法协同不仅在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增进企业投资信心等方面具有直接推动作用,而且在区划内推动信息情报共享、高效整合资源、防范化解风险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价值和意义。 司法协同为洛阳都市圈人民提供更加公平正义的司法产品。司法协同推动都市圈内司法机关在司法协助等服务上效率更高、品质更好。司法协同推动都市圈内裁判尺度趋于高度统一,在都市圈范围内实现类案同判。 司法协同是促进洛阳都市圈人文交流、深化社会心理认同、加速社会深度融合的内在性要求。经济的密切联系推动都市圈区域内人民更为密切流动,司法协同为实现都市圈范围内普遍公平正义提供了可能。 二、洛阳都市圈范围内司法协同的发展现状 (一)洛阳都市圈司法协同已具备初级发展形态。一是最高院部署的全国性司法协助政策落实较为扎实。最高院在全国范围内强力推动司法协助政策落实,对洛阳都市圈的司法协同具有显著的推动作用。如最高院部署“智慧法院”建设,洛阳都市圈区域内各法院都取得了较为显著的成果,基本实现了司法职能的网络化、数字化、智慧化,在技术层面有力推动区域司法协同发展。两个“一站式”建设成绩斐然,在制度层面为区域司法协同奠定了基础。从“基本解决执行难”到“切实解决执行难”,强力推进了执行工作在全国范围内相互协助,为区域司法协同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是具备都市圈特色的司法协同建设已有长足发展。洛阳都市圈经济社会一体化迅速发展,经济联系日益密切,客观上加速推进了都市圈范围内司法协同的发展。根据最高院的相关规定,洛阳市中级法院同时受理洛阳、三门峡、焦作、新乡、济源、鹤壁、南阳、平顶山等地市的试点刑事一审案件,以及商标、著作权、不正当竞争等知识产权的行政一审案件,这些都为跨越市域开展司法协同提供了必要的制度探索。 三是洛阳市内跨县域的司法协同实践积累了丰富经验。在洛阳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也存在着部分基层法院对全市特定案件进行集中管辖的制度探索。如涧西区法院设立少年审判庭、高新区法院设立交通肇事审判庭、西工区法院设立医疗事故审判庭、老城区法院设立知识产权审判庭等。无论是已经跨越了洛阳市域范围的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还是仍在全市范围内有限突破县区的区划的特定类型案件管辖权,都明确指向了司法权对行政区划的必要突破。 (二)洛阳都市圈司法协同的主客观差距都十分显著。在相对宏观层面,洛阳都市圈同相对较为成熟的都市圈司法协同比较,客观差距显而易见。一是受传统行政区划等客观性因素影响,洛阳、平顶山、焦作、三门峡、济源等地区司法活动行政边界割裂明显;二是区域内不同地市在长期司法实践中形成的司法标准差异、司法信息孤立、司法互助较少等问题,导致区域内司法公正和效率对比感明显;三是都市圈内司法协同发展滞后进一步削弱了区域司法活动对区域政治、经济、社会活动的影响力,最终削弱了洛阳都市圈发展的综合竞争力。 在具体操作层面,司法工作人员影响都市圈司法协同发展滞后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都市圈范围内司法机关固守传统观念,不能及时发现社会对司法的新需求;二是满足于相对基础的全国性司法协助内容,司法工作中遇到更高的司法协同需求时,不能提高站位;三是在解决具体司法协同问题时,司法机关往往偏向于选择处理方法相对简单的个案解决策略,不善于调研总结、进行制度化提升。 所以说,洛阳都市圈司法协同建设虽有一定发展,但目前仍处于相对初级的自发阶段,尚未进入拥有理论指导和机制推动的自觉阶段。 三、洛阳都市圈范围内司法协同机制建设初探 针对当前洛阳都市圈司法协同发展相对滞后的现实,笔者想提出一些个人设想与大家探讨,以期对洛阳都市圈建设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一)加强洛阳都市圈司法协同调查研究。都市圈司法协同建设并不是今朝才有的新鲜事物,要充分发挥后发优势。一是认真学习国内发达地区都市圈司法协同建设的成功经验,特别是与洛阳都市圈发展水平较为接近的地区,如成渝都市圈、济南都市圈、胶东都市圈。二是加大对域外都市圈司法协同建设经验的研究力度。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加大域外的调查研究力度,可以帮助我们理解和掌握都市圈司法协同不同发展阶段的规律性经验。三是高度重视洛阳都市圈司法协同的本土优势和劣势的调查研究。充分挖掘洛阳都市圈范围内本土社会发展需要催生的一些司法协同成果,研究助其发展壮大的方法。通过深入调研,切实发挥洛阳都市圈司法协同的后发优势,推进更适合本土特征、更具前瞻性的制度。 (二)推动司法机关达成协同共识确立基本原则。通过召开洛阳都市圈内司法机关区域协同研讨交流会议等方式,推动都市圈内司法机关逐步达成司法协同共识。在共识下,洛阳都市圈司法协同可以确立三个基本原则:一是精准定位原则。洛阳都市圈司法协同定位于服务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重大国家战略,推动优化中原城市群空间结构,支持洛阳都市圈经济社会全面发展。二是高标发展原则。充分发挥都市圈建设竞争中的后发优势,树立司法服务“一盘棋”、司法协同“勇担当”理念,打造全国乃至全球跨区域司法协同典范。三是共建共享原则。诉讼服务、司法办案、法律适用、服务大局等实现全方位协同联动,大数据与智能运用、专业建设与学术研究、人才培养与交流等实现全维度融合共建。 (三)推动构建有地方特色的司法协同顶层设计。一是坚持“不破行政隶属,打破行政边界”的基本建设思路,通过探索签署司法协同框架协议、建立洛阳都市圈司法协同联席会议、设立司法协同委员会等适合洛阳都市圈地域情况的方式,构建高层级、强权威、高灵活度的组织领导机制。二是在组织领导机制下,构建科学合理且符合本土实情的总体制度运行机制,有效打破传统行政区划形成的“司法壁垒”,有力推进都市圈范围内司法协同良性、高效运行。三是围绕省高院对洛阳都市圈司法机关必要授权、放权等,赋能洛阳都市圈司法协同常设机构,提升司法协同的权威性和主动性。四是强调司法协同与其他相关领域的沟通合作,积极建立与都市圈经济、社会等其他领域充分衔接的协商机制,实现司法协同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五是加强洛阳都市圈司法协同常设机构与长三角、珠三角、京津冀等都市圈司法协同机构开展广泛交流与合作,主动补齐中部地区起步较晚的短板,不断提升司法协同的自身建设水平。 (四)充分利用“智慧法院”建设的技术条件。一是在全国“智慧法院”建设的基础上,强化和提升洛阳都市圈司法机关之间融合性技术开发与应用。二是融合区域内执行指挥平台系统实现执行情报共享与快速反应,实现都市圈范围内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异地发现与控制、被执行人临控、高效率委托执行、跨区域异地执行等。三是推动都市圈内“一站式”多元解纷建设的全面联网融合,通过信息技术平台实现跨域诉前调解,区域内优化行业专业调解,开展跨区域委托调解、委派调解,实现整合区域内多元解纷优势资源,破解跨地域多元解纷难题。 (五)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一是降低解纷成本,推动区域产业融合。紧紧围绕方便都市圈群众诉讼、提高司法效率等要求,全力满足都市圈范围内跨域立案、调查取证、送达保全、开庭审理、异地执行、执行查询、委托执行等现实司法需求。二是深化平等保护,维护区域市场活力。通过持续强化都市圈司法协同,特别是加强裁判尺度的统一,最大限度满足都市圈内所有诉讼主体同案同判的公平正义需求。充分发挥都市圈内知识产权案件集中审判优势,维护有序竞争的区域市场秩序。三是培育商业诚信,防控区域金融风险。 通过以上措施,让司法协同机制达到统一司法办案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引导培育都市圈区域内商事主体共享诚信理念,营造守信践诺政务环境,有力推动都市圈经济融合和社会认同。(作者系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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