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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5 第12版:法治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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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运用调解策略化解矛盾初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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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建伟 来源:河南法制报 字数:33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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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20年11月,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在京召开,会议首次提出习近平法治思想。会议号召全党全国全社会齐心协力,为深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加快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而奋斗。 法律服务队伍是深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一个重要力量,律师是法律服务队伍中的一支主力军。加强律师队伍建设,推进律师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发展,对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具有重要意义。 律师作为法律服务队伍中的一员,最早接触到纠纷当事人,如能更好地引导和疏导某些纠纷的当事人进行调解,必然能化解大量社会矛盾纠纷,减少诉讼压力。而恰当运用调解策略,提高调解成效,也是律师队伍需要研究、探讨的重要方向。 律师参与调解的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全面依法治国最广泛、最深厚的基础是人民,必须坚持为了人民、依靠人民。要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全面依法治国各领域全过程。 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不断提升法律服务水平。学习习近平法治思想,要切实做到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从实践中总结理论成果,再以理论成果指导实践,从而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律师工作除了需要相当的法律专业知识以外,还有很强的实务性。我们律师要不停总结经验,朝着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道路发展,真正使我们律师这支法律服务队伍成为依法治国的一个重要力量。 律师参与调解应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切实解决人民群众民商事纠纷。律师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中的一员,具有较高的法律素养,在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中有专业优势、职业优势和实践优势,参与调解从而化解纠纷有着天然的优势。律师参与调解时,充分发挥其在化解纠纷过程中的职能作用,有效化解各类纠纷,有助于推动中国特色的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的形成。 律师参与调解,探索符合中国国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律师作为专业法律服务提供者,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在面对纠纷时可以运用法律知识,以最通俗的语言向当事人宣传法律,以社会习惯、道德规范来调解双方矛盾,促成当事人达成共识,使得纠纷有情、有理、有利、有节地得以解决。律师参与调解是抛开传统律师作为单方诉讼代理人的角色,主动成为化解矛盾的主角。律师参与调解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进程中的一大探索,适合我国基本国情和实际,对化解纠纷具有显著的优势。 律师作为法律服务专业人员,是我国法律职业共同体中的一员,有义务也有责任为深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加快建设中国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而奋斗。为实现这一目标,首先要提升律师队伍的自身素质,在思想上做到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在具备法律专业知识的同时,还需要提高实务调解、谈判能力,掌握必要的调解谈判技巧、策略,提升法律服务能力水平,为实现全面依法治国献策献力。 律师在代理案件中的调解方法十谈 结合法律工作实践,笔者总结出十个调解策略。 策略一:上门茶叙。意在了解案件真实情况,探究矛盾的根源,缓和双方关系,便于以和谈的方式化解纠纷。与对方当事人进行茶叙,通过相对和缓的方式,面对面进行洽谈,对纠纷引起的原因、对方当事人的相关情况进行探查和了解,探究案件症结,为后续“对症下药”打下基础,为双方当事人和解进行铺垫。 策略二:双管齐下。谈判和解与强制措施相结合是化解矛盾的基本策略。在诉讼程序中,依托人民法院诉讼程序的推进,展开谈判,边打官司边谈判。在执行程序中,可以依托法院的强制执行措施,与对方当事人展开谈判。申请法院对债务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人名单、拘留等强制措施,通过法院执行系统对债务人名下资产进行查询、查封、冻结、扣划等。面对有的案件的当事人在起诉前往往已经转移财产,造成法院的强制措施无法彻底解决执行案件的情况,执行阶段也需要承办律师在法院采取强制措施的同时开展谈判工作。 法院实施强制措施,律师提供和平解决纠纷问题的方案,两者相辅相成。司法强制与自愿调解互相配合、共同发力,才能更有利于最终实现化解纠纷的目的。 策略三:以诚待人。在调解过程中,承办律师首先要尽可能地把对方当事人当作朋友对待。其次,应主动化解债务人的对立情绪,引导对方当事人以化解纠纷、解决问题为目的进行洽谈,从而查明纠纷形成的根本原因。 为从根本上解决纠纷,承办律师应从案件“症结”出发,为当事人提供可供执行化解纠纷的意见,真心实意地帮助当事人解决问题,在达到委托人委托律师依法化解纠纷目的的同时,尽可能地解开当事人引起纠纷的“疙瘩”。 策略四:高标准诉求。在调解谈判过程中,律师提出初步谈判方案时,应当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尽可能将诉求“就高”。这样做,不仅能给己方在后续谈判中留有让步空间,也可以在谈判结束时使对方当事人感到债权人一方已作出了很大的让步,从而减少其抵触情绪,尽快实现化解纠纷之目的。这里说的高标准诉求策略,前提是合法、合理、合规,切忌随意、盲目。 策略五:稳步推进。面对疑难复杂或纠纷标的较大的案件,应坚持稳步推进策略,通过步步为营、稳步推进,实现“积小胜为大胜”。具体办理案件中,可以像挤牛奶一样向对方当事人施压,一步一步地化解纠纷。承办律师应具备判断债务人能否兑现的能力,提出多套分期分批偿还债务的方案,并就此展开谈判,最终达到纠纷化解的目的。 策略六:压力与调和相结合。在调解谈判过程中,如果一味忍让,容易损害委托人的利益;如果一味强势,则容易造成谈判破裂。因此,遇到棘手案件的调解、谈判,一般应当由两人共同参与,一人有理有据地施加压力,一人进行调和。实践表明,在律师调处纠纷的过程中,法官和律师之间、律师团队成员之间,如果能根据谈判情况、时机,进行相互配合,做到施压与调和相辅相成,把握谈判尺度与进度,张弛有度,就可以最大可能达到化解纠纷的目的。 策略七:更高权威。在调解谈判过程中,如果对方当事人发现谈判者具有最终决定权时,会意识到自己只要说服谈判者即可,在这方面负有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具有相对主动权。因此,对方当事人抛出解决纠纷的方案时,一般情况下,会尽可能“压榨”享有权利一方的利益,而且在现场气氛紧张情况下,为实现纠纷化解,承办律师在谈判时很有可能冲动作出决定。 然而,如果对方当事人知晓律师必须把谈判情况向委托人汇报时就会清楚:为实现谈判目的,必须提出一个能够让律师说服委托人的合理方案。在此情况下,对方当事人在提出其解决纠纷方案时,有可能会均衡双方利益——达成和解。 策略八:多次折中。这个策略,简言之就是“讨价还价”。为了能在调解中占据主动,承办律师可以不先行抛出调解方案,而是让对方当事人先行“对标”进行折中,然后,通过双方几番谈判,在多次折中后,再行抛出和解意见。这可以避免调解期间当事人情绪对立,在争议双方的意见分歧逐渐减小的情况下,更容易达成和解协议,从而达到化解纠纷之目的。 策略九:引入第三方。在调解谈判过程中,当双方陷入僵局时,解决问题的最好办法就是引入案外人或者法官作为第三方。让第三方的力量在谈判中充当调解人或仲裁者的角色,从而推进谈判进程。 引入的第三方应与对方当事人存在密切联系,例如债务人的亲属、同学、同事、领导等。对方当事人对第三人有较高的信任度,第三人可以同对方当事人顺畅沟通,也可以向对方当事人施压。 策略十:以物抵债。债权清收案件最难的环节就是执行回款。在特定的形势下,债务人名下房屋、土地、股权等资产难以变现,特别是现在公司破产清算日渐增加,个人破产在部分地区也已开始试行,如果债务人宣告破产,债权人在没有抵押权等优先权的情况下,生效判决书确认的债权很可能成为“一纸空文”。 针对以上情况,承办律师在办理债权清收案件中,如遇到债务人经济状况不佳、债务基数较大的情况,可以引导纠纷双方当事人以合理的价格、用债务人名下的房屋等财产抵偿债权人债权,从而最大限度保全申请人的债权不受损失,避免债务人破产等问题给债权人造成的巨大风险,维护债权人的权益。 作者简介 刘建伟,河南万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执行主任,洛阳市律师协会副会长,河南省律师协会房地产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洛阳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洛阳市法学会工程建设与房地 产法律实务研究会副会长 兼秘书长,高级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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