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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0 第13版:法治广角 大 |  中 |  小 

我省首例“等外”公益诉讼案获评省精品案件

作者:河南法制报记者李梦扬通讯员魏自民 来源:河南法制报 字数:573
    本报濮阳讯(河南法制报记者李梦扬通讯员魏自民)近日,在省检察院举办的“河南省检察机关第三届未检精品案件”评审会上,濮阳市检察院报送的一起校园周边交通环境安全监督案例被评为精品案件。这也是我省检察未检部门办理的首例“等外”公益诉讼案件。
    2020年1月,濮阳市检察院未检部门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该市部分学校新校区沿线路段信号灯、标志标线等交通安全设施不完善,逆行、超速、闯红灯等违法现象突出,交通事故频发,甚至有数起伤亡事件。该院未检部门立即立案调查,详细了解学校外交通安全设施的国家标准。检察机关最终认定,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作为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
    2020年4月1日,濮阳市检察院会同市教育局、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等部门召开座谈会,会议就部分学校周边道路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达成共识。会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着手整改,至去年年底,将发现的交通安全隐患全部整改到位,并向检察机关书面反馈整改情况。
延伸阅读
    检察公益诉讼中,我们常说的“等外”是什么意思?
    按照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英雄烈士保护法规定,目前检察机关履行公益诉讼职责的范围是“4+1”,即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英烈权益保护。“等外”,就是除这些法律明确规定的领域之外,其他需要同等保护公共利益的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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