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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往期回顾:    高级检索   出版日期: 2021-06-08
2021-06-08 第15版:以案说法 大 |  中 |  小 
·非机动车停车位绑红绳·善意劝阻·店主意外身亡

劝阻行为不承担侵权责任

作者:□河南法制报记者王海锋 来源:河南法制报 字数:1254
事件背景
    位于南阳市建设路的一初中校门口旁,有一对夫妻经营着一间店铺。店门前人行道上由南阳市市政管理处规划的非机动车停车位,日常里,学生和接送学生的家长们都把非机动车停放在这里。而该店主夫妇认为该停车位停车后既影响其门前交通,又影响其生意,所以他们就用一根红绳绑在两棵树上,将该停放区域隔离。
事件经过
    1月5日13时许,一名学生钻过红绳将电动车停放在该店门前停车位上,而男店主付某跑出来对该学生说这里不许停车,并与该学生发生争执。此时,南阳市市政管理处道路停车监管中心工作人员李小伟(化名)骑电动车正好从附近路过。李小伟出于职业习惯及个人热心,对付某进行了询问,并就相关停车位的免费停车情况作了详细解释。付某要求李小伟出示执法证,李小伟称现在不是上班时间自己未带证件,双方就停车位问题发生口语争执,见付某情绪激动,李小伟不想与其纠缠就骑车离开了现场。
    后据警方调取相关证据显示,李小伟离开现场后两分钟,付某突然倒地不省人事,付某妻子拨打120,后被急救人员拉走抢救,但最终抢救无效死亡。
    事发第二天,警方通知李小伟接受质询时,李小伟才得知付某身亡了。
    后付某的妻子和儿子将李小伟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李小伟赔偿原告丧葬费等损失共计38万余元。
法院判决
    南阳市宛城区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第十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依法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目前,该案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判决书已生效。
律师说法
河南武侯律师事务所 姜风生
    本案被告李小伟是否承担侵权责任,关键是要分析李小伟与付某死亡的事实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李小伟是否存在过失或过错。
    首先,被告的询问行为未超出必要限度。李小伟在非工作时间询问付某的行为并未超出必要限度,属于为维护公共利益的仗义执言,应当予以支持和鼓励。而李小伟询问付某为何不让停车这种行为本身并不会造成付某死亡的必然后果。付某突发疾病不幸死亡,虽然从时间上看,两者具有先后顺序,但两者之间并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其次,李小伟没有侵害付某生命权的过失或过错。李小伟此前不认识付某,也不认识付某不让停车的学生,更不可能知道付某有高血压病史,其询问行为,系履行公民应尽的社会责任,应当加以肯定,其不存在加害付某的故意,且在李小伟离开时并不知晓付某出现了意外并摔倒。原告诉称被告李小伟明知付某摔倒后未履行查看、救护责任,在一定程度上延误了付某的救治,从现有证据来看,李小伟离开在前,对付某摔倒的情况并不知情,因此也并不存在李小伟延误其救治的过失情形。因此,李小伟对付某的死亡无法预见,也不存在疏忽或懈怠,不存在过错。
    最后,被告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行为应予鼓励和倡导。本案中,付某的意外死亡固然令人痛心,但李小伟对付某的行为予以制止,合法正当,是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践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积极表现,也是每一个公民应尽的责任及义务,这种行为应予以鼓励并倡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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