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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5-20 第15版:政法一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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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 存 受 领 公 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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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男,1984年7月16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10611198407167510 来源:河南法制报 字数:10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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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存受领人:郭俊杰(男,1984年7月16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10611198407167510): 根据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编号(2020)陕0112民初7538号《民事判决书》,谷羽(居民身份号码:411282198204020329)应于上述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你支付购房款51700元。现上述判决已经生效,根据上述判决书“被告郭俊杰负担12420元,被告负担部分与上述款项一并支付原告”,扣除上述费用后,谷羽需要向你支付人民币39280元。据谷羽所述,经多方联系你无果,谷羽后于2021年4月25日向你通过EMS邮寄了《支付通知书》,要求向你支付上述款项,截至今日你未配合谷羽履行上述生效判决,谷羽无法将上述款项支付给你。谷羽已将上述款项人民币39280元提存于我处。请你按照以下条件领取:1.你需向我处提交你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你本人的收款银行账号、开户行、户名,你需要提交领取提存款申请书;2.如果你委托他人代领的,受托人应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书;3.如你死亡后,你继承人前来领取的,需要提交继承公证书或其他有效的法律文书;4.如因债权的转让、抵销等原因需要由第三人领取提存标的物的,该第三人需提供已取得提存之债债权的有效法律文书。 当达到上述第1项、第2项提存资金领取条件后,公证处将在15个工作日内向郭俊杰提供的其本人账户转出全部提存款。当达到上述第3项提存资金领取条件后,公证处将在15个工作日内向你的继承人提供的账户转出提存款。当达到上述第4项提存资金领取条件后,公证处将在15个工作日内向第三人提供的账户转出提存款。 当出现下列情况,上述提存资金则由公证处退回原转入账户:1.谷羽已向你通过其他方式履行了上述判决,此种情况下,谷羽需和你共同至公证处出具相应证明文件、声明书,可办理退回原转入账户手续;2.谷羽可以凭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证明谷羽无须继续履行上述付款义务。谷羽可凭上述文书办理退回原转入账户手续;3.谷羽可以凭提存之债已经清偿的公证证明取回提存物;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其他取回提存物的条件达成。 我处特别告知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我处在扣除提存费用后将其余额上缴国库。 提存款领取机构:陕西省西安市汉唐公证处 提存款领取地点: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北路113号南稍门十字东南角大话南门壹中心六楼 联系人:磨华军 电话:029-84210365、029-87206511 陕西省西安市汉唐公证处 2021年5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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