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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往期回顾:    高级检索   出版日期: 2021-04-21
2021-04-21 第02版:要闻 大 |  中 |  小 

入职社区矫正有了明确规定

我省四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专职社会工作者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

作者:河南法制报记者董景娅 来源:河南法制报 字数:710
    本报讯(河南法制报记者董景娅)近日,省司法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专职社会工作者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对社区矫正专职社会工作者的入职条件、选任聘用、工作职责、管理培训等作出明确规定。
    省司法厅社区矫正管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指导意见的出台对于逐步提高社区矫正工作队伍的专业化、职业化水平,充分发挥社矫专职社工作用有着重要意义,为加快我省社区矫正社会化进程提供了强有力的政策保障。
选聘计划
各县(市、区)内,统一规范
    指导意见明确,社矫专职社工是社区矫正工作队伍的组成部分,依法开展社区矫正相关工作,受法律保护。社矫专职社工应采取公开招聘、选任等方式配备,各县(市、区)应统一规范社矫专职社工选聘程序和资格条件,招聘计划应当向社会公示,按照自愿报名、资格审查、考试测试、体检、考察、公示等程序组织实施。
硬性条件
应取得社会工作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
    同时,指导意见明确要求,社矫专职社工应当取得社会工作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非社会工作专业的社矫专职社工应参加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此指导意见下发之前已经录用的社矫专职社工需在两年内取得社会工作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服务两年期满未能取得社会工作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经社区矫正机构审核后一般不予续聘。
待遇晋升
参照社会工作者薪酬标准逐步建立薪酬等级
    为了打通社矫专职社工的职业发展通道,指导意见明确了社矫专职社工的职业待遇和晋升渠道,要求参照社会工作者薪酬标准逐步建立社矫专职社工薪酬等级,逐步建立社矫专职社工职级体系,建立健全一级、二级、三级社矫社工岗位。同时,指导意见规定司法行政部门在招录工作人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专职社矫社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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