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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2 第14版:法案传真 大 |  中 |  小 

窃取他人财物,被判

作者:河南法制报记者杨占伟通讯员尹月 来源:河南法制报 字数:361
    本报信阳讯(河南法制报记者杨占伟通讯员尹月)近日,罗山县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盗窃案件。
    2019年8月12日夜晚,被告人艾某伙同秦某(已判刑)、叶某(已判刑)到罗山县某居民小区内,用粘有双面胶的钓鱼竿从被害人闵某家的窗户伸入室内,盗窃两部手机;在某街道办事处的一民房内,盗窃被害人刘某的一部手机。经罗山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手机价值3500余元。案件进入审判阶段,罗山县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根据疫情防控需要,采取非接触式的网上开庭方式进行审理。
    该院经审理查明后认为,被告人艾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艾某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综合其犯罪性质、情节及悔罪表现,依法当庭判决被告人艾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被告人艾某当庭表示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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