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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往期回顾:    高级检索   出版日期: 2021-02-22
2021-02-22 第14版:法治论坛 大 |  中 |  小 

领取提存物通知

作者: 来源:河南法制报 字数:194
河南三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广霞、王新彬: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15日将新乡市平原路399号1号楼七单元22、23、24号房屋内的物品提存至我处。请你们自提存之日起六个月内来我处办理提存物的领取手续,逾期未领,我处将对物品进行拍卖,保存其价款。你们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公证处
          2021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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