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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10 第09版:检察天地 大 |  中 |  小 

一个快递

作者:□河南法制报记者孙梦飞通讯员王天润 来源:河南法制报 字数:806
    
  “公心一片平似水,正气满身清如风。”2月7日上午,鲁山县检察院第四检察部主任陈鸿江收到一个意外的快递。打开一看,是一副散发着浓浓墨香的手写藏头对联。
    是谁寄来的呢?看了内附的一张留言条,陈鸿江不由得想起了半年前办理的一个案件。
  “法院判我承担连带责任,我这也太冤了!”2020年7月21日,李某火急火燎地来到陈鸿江的办公室,满面通红地诉说着,把一份材料递给陈鸿江。
    2015年6月,李某的朋友赵某向王某借款2万元,由李某担保,借条上载明,“如借款人无力偿还,担保人自愿承担后果”。后因赵某未能偿还债务,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偿还借款。法院审理后认为借款事实清楚,李某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因未约定担保范围及方式,应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因赵某下落不明,法院遂判决李某偿还王某2万元。李某及其代理人以借款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法院申请再审无果,遂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陈鸿江审阅了案卷,认真听取了双方当事人和原审法官的意见,经调查核实后认为,本案借款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
  “借条中‘如借款人无力偿还,担保人自愿承担后果’的内容,表明了担保人保证责任承担的顺序性,即仅在借款到期且无力偿还的情况下,担保人才承担保证责任,而非债务到期、债务人未偿还债务时,保证人即无条件承担偿还借款的责任。”陈鸿江介绍说,李某在本案中提供的是一般保证,而非连带责任保证。本案中一般保证人李某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根据担保法规定,在此期间内,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原告起诉时已超过一般保证的保证期间,故一般保证人李某依法应免除保证责任。”
    鲁山县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经讨论决定,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法院再审后判决免除了李某的法律责任。
              ▲春节
          临近,为了
        让老党员感
        受到党组织的
      关怀和温暖,郑州
    市惠济区检察院组
    织检察官到老党员家
  中贴对联送祝福。
    河南法制报记者王富晓摄影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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