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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08 第03版:民法典走进我们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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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对离婚女性的特殊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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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婚家部律师李丽 来源:河南法制报 字数:9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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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女性在婚姻家庭中的权益给予特别保护,是我国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一贯原则,保护的内容十分广泛,从孕期、哺乳期保护到离婚保护等。民法典延续并丰富了这种保护,体现了法律对于女性的特殊关爱,更具人性光辉。 财产分割照顾女方 民法典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该条款明确,离婚诉讼中,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按照照顾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随着经济水平、社会意识、法律规范的发展,男女平等的基本原则在社会各方面得到了越来越好的贯彻。但不能忽视的是,男性和女性在工作、家庭方面的投入和付出仍然未达到平衡。多数情况下,女性相较男性而言,对家庭会投入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导致女性的自我发展受到影响,经济收入减少甚至没有经济收入。在现有情况下,离婚时给予女性一定倾斜和照顾,既符合公平原则,也有利于家庭和谐稳定。 家务劳动补偿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这就是家务劳动补偿制度。 如今,我国很多地区的婚姻关系中,“男主外、女主内”的模式仍然占据主导,女性往往在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方面付出更多。规定当事人离婚时可据此请求补偿,体现了法律对于家务劳动价值的肯定。 民法典实施前,婚姻法也有关于经济补偿的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这表示,承担家务较多的女性离婚主张补偿的前提是“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但实际生活中,夫妻签订这种财产协议的情况并不多见。民法典删除了这一前提要求,这样的改变无疑更符合我国家庭生活的实际情况,在更大程度上保障了女性的婚姻权利。 作为日常生活的百科全书,民法典为离婚女性提供了特别的权益保护。期望良法善治能促进更多的人学会用法律保障自身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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