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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2 第11版:法治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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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企业家犯罪案件涉案财物处置中的问题及对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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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保军王磊 来源:河南法制报 字数:17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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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7月21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企业家座谈会上再次强调,要依法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加强产权和知识产权保护。在我国日益重视民营企业,强化民营企业家人身权、财产权保护的大背景下,不仅要保护正常经营的民营企业家的财产权,还要保护涉嫌犯罪的民营企业家的财产权。 一、司法实践中民营企业家财产权未得到应有的重视 司法实务中,部分办案人员存在“重人身、轻财产”的观念,将人身权利的诉讼优位于财产权利,这种价值排序导致涉案财物在刑事诉讼中得不到应有的重视。《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将涉案财物表述为“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文件和款项”,这使其成为一个开放性的概念。部分侦查人员在调查案件和收集证据时,不太注重收集证据证明特定财物与案件之间的关联性,可能不加甄别地将民营企业家的财产与民营企业的财产,一并查封、扣押、冻结。这样“一锅端”的财产处置模式,不能合理地确定民营企业家涉案财产的范围,侵犯民营企业的财产权,影响民营企业的正常经营。所谓的涉案财物被移送法院后,检察机关很难履行涉案财物性质及权属关系认定的举证责任,致使法庭难以作出明确的裁判。 二、刑事诉讼中保护民营企业家财产权的建议 (一)准确把握涉案财产的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规定:“严格规范涉案财产的处置,依法维护涉案企业和人员的合法权益。严格区分违法所得和合法财产。”司法实践中应当严格区分违法所得和合法财产;严格区分民营企业家个人财产与家庭成员财产;严格区分民营企业家的财产与民营企业的财产。涉案财物是与犯罪相关的财物,是对刑事案件的处理有证明意义的财物。对于民营企业家或者民营企业的合法财产并没有涉及犯罪则不应当进入刑事诉讼的处置程序。 (二)公安机关就涉案财物制作专门的刑事侦查卷宗,并在起诉意见书中提出明确的处理意见。按照相关司法解释,公安机关对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需要查明其来源、去向、用途、流转情况,依法办理查封、扣押、冻结手续,并制作详细清单。公安机关制作的涉案财物侦查卷宗,应当包括对财物采取强制性措施的法律文书;证明相关财物数量、特征、价值的清单,笔录和鉴定意见;证明相关财物权属的书证、言词证据等;证明相关财物是否系违法所得或者犯罪工具的书证、言词证据等材料。公安机关制作涉案财物刑事侦查卷宗并提出明确的处理意见,可以倒逼侦查人员尽力查清涉案财物权属、性质,有利于检察院和法院审查案件,提高司法效能。 (三)检察机关对在案涉案财物进行实质性审查并在起诉书和公诉意见中提出明确的处理意见。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予以退还。检察机关要发挥审前过滤的职能,审查公安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权属和性质,发现与案件无关的应当监督公安机关纠正。在起诉书和公诉意见中对涉案财物的处理提出明确的意见,避免法院回避对涉案财物的处置。 (四)审判机关在裁判文书中对涉案财物的处置要明确、具体。按照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对涉案财物的处置分为返还、责令退赔和没收。应当返还的涉案财物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者案外人的合法财产以及与犯罪无关的财产。裁判文书中应当详细列明返还的主体、需要返还的财物名称、数量、返还的对象等。应当没收的涉案财物包括违禁品、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及违法所得。对于违法所得,应在退赔被害人损失、清偿民事债务后仍有剩余的予以上缴国库。责令退赔的对象是已被毁坏或者挥霍的赃款、赃物。裁判文书应当明确退赔的主体、对象及具体数额。对于应当追缴但尚未追缴到案的应当判决继续追缴,并在追缴到案后通过判决或者裁定的方式作出处置。 古罗马法谚,“无财产即无人格”;《孟子·藤文公上》曰,“民之道也,有恒产者有恒心,无恒产者无恒心”,由此可见财产权对于人们而言的重要性。所以,注重保护民营企业家财产权,建立科学的涉案财产处置模式,是优化营商环境,为人民司法和提高执法公信力的现实需要。 (作者单位:浚县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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