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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2-21 第10版:平安许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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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持原判 |
郭某喜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二审宣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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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河南法制报记者胡斌通讯员刘少玄 来源:河南法制报 字数:3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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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许昌讯(河南法制报记者胡斌通讯员刘少玄)12月18日,许昌市中级法院对郭某喜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二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原判。 9月29日,禹州市法院一审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赌博罪,敲诈勒索罪,妨害公务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重婚罪等12项罪名,数罪并罚,判处郭某喜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团伙成员均被判处相应刑罚。 一审宣判后,郭某喜等16人不服,提起上诉。许昌市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依法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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