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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2-21 第05版:平安洛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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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之名义守护你的人格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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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平安洛阳记者郎松涛通讯员王雨潇马玢昱张丽娜 来源:河南法制报 字数:116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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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们正常的人际交往中,你会经常听到耳熟能详的一句话:“放心吧,这个事我用人格担保。”由此可见,一个人的人格,对这个人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也就是说,人格代表着这个人的道德品行,代表着这个人的诚实守信。换而言之,就是说一个人的人格相当于生活、工作中的名片。随着我国法律法规的不断健全和完善,人们对人格权的保护也非常重视。前段时间,孟津县法院城关法庭办理了一起一般人格权及名誉权纠纷案。今天平安洛阳记者带您走进孟津县法院城关法庭,看看法官是如何依法保护公民人格权的。 孟津县法院城关法庭辖城关镇、朝阳镇,辖区面积146.5平方公里,51个行政村,常住人口8.8万人。现有员额法官1名,法官助理两名,书记员1名。 孟津县法院城关法庭庭长王景博介绍,今年6月,原告苏某在被告百货公司经营的某超市购物期间,原告携带所购物品到达超市安检门时,安检门有提示报警,超市工作人员发现原告有一块价值24.8元的牛肉未经收银结账。 被告表示原告是偷盗超市商品,按照被告公司偷窃物品罚款500元的制度规定,原告需要交付罚款。 原告称是自己在收银处大意忘了结款,遂被超市保安带到治安室,由于孩子哭闹,无奈通过微信向被告转账200元离开,就该款项原告曾向被告索要发票未果。 原告在超市购物及与被告协处争议过程中,带有两名小孩,离开超市时原告把小孩的相应衣服忘在被告治安室内。争议当天原、被告双方就纠纷事项未向公安机关报警。同月30日,原告及其婆母到被告超市拿取小孩衣服,双方再次发生言语冲突和争执,原告方就此报警,公安机关出警并制作了接处警登记表。 王景博在案件审理中,通过大量证据查实认为,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受法律保护。被告方就原告偷窃自己超市物品缺乏必要证据,不予认定。原、被告在事发后进行协商处理并无不当,但应有一定限度,被告方一直坚持原告盗窃,并以此为前提提出交罚款的方式的确欠妥。而原告不接受被告的这一主观认定“盗窃”后,被告即有权通过公立救济程序来进行客观评判。故被告方的行为超过了民事活动中私力救济的范围及程度,对原告的人格权构成了侵害。盗窃之名,有损原告的人格尊严、影响了原告的名誉,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被告以罚款名义收取原告200元无适法性理由,但出于民事法律关系补偿或支付购物款的方面考虑,原告未结账的商品价款24.8元,应在该款中予以扣除,其余款额被告方应予返还。 “保护人格权在民法意义上,结合现代社会文明的发展进程,具有高度的重要意义,体现了人身权的法律价值阶位,是和谐社会价值观的应有之义。本案通过裁判保护了自然人的人格利益,判令被告某公司(超市经营者)予以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并赔偿一定精神损失,使被告受到了民事法律的制裁。本案审理,就法的指引、评价、教育、引导等作用有了很好的显现,有利于促进社会对自然人等个体的人格权保护。”王景博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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