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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7 第16版:法治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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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法院发布涉疫情房地产典型案例选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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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来源:河南法制报 字数:22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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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看案例详情 案例① 水某与周某某、三门峡某酒店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4年3月,水某与周某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由周某某经营三门峡某酒店有限公司,租期15年。合同签订后,双方一直按约履行合同,至2019年下半年租金开始停付。周某某预期2020年春节是餐饮高峰期,能够实现盈利并缴清租金,遂购进大量食材。但因受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导致大量预约合同退订,不仅没有任何收入,反而因大量食材损耗造成损失加重。水某遂将周某某及三门峡某酒店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支付所欠租金及利息,解除租赁合同,限期搬离房屋并将房屋恢复原状,并支付搬离前的占用租金。 ●●裁判结果 经法官多次调解,双方达成新的租赁合同,约定剩余租赁期限不变,租金由逐年递增改为固定数额交付并有所调减,租期内不因市场行情而变动,周某某自愿每年给水某1万元消费卡,并承诺每年有15次免费房屋使用权。前半年租金1月1日前付清,后半年租金6月1日前付清。水某同意免除2020年上半年2个月租金,剩余4个月租金和2019年欠付房租于2020年5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2020年下半年租金于2020年8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租赁合同重新签订后,水某于2020年3月13日向法院撤诉,三门峡市湖滨区法院裁定解除冻结周某某的银行账户。 ●●典型意义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一是采取云调解方式,不因疫情简单延扣审限造成诉讼拖延。二是调解方案兼顾了双方利益。由于本案系长约合同且剩余履行期限较长、承租方欠交租金期限较短、违约情节轻微且有继续履约诚意,承办法官在对疫情影响作出阶段性预判的基础上,通过调整租赁期限、减免疫情期间租金、调整租金缴纳时间、适当调低年租金数额、以年度分期消费抵债等多种切实可行的方式,打好调解“组合拳”,促使各方最终接受该方案,以撤诉方式实现案结事了。 案例②李某与郑州某百货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李某与郑州某百货有限公司于2018年签订一份租赁协议,约定郑州某百货有限公司将商铺租赁给李某经营主题餐厅,租期自2018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协议签订后,双方均遵守合同履约,直至新冠肺炎疫情暴发造成亏损,店铺无法继续经营。李某遂诉至法院,请求解除租赁协议,郑州某百货有限公司返还履约保证金、装修施工押金、营业额、2020年2月租金等及利息计18万余元;配合李某搬离店铺内相关餐厨设备,并赔偿食材损失费7000元。 ●●裁判结果 虽然本案系单个商铺纠纷,但考虑到该百货有限公司在郑州有较大影响力,案件处理结果可能引发涉众性纠纷。郑州高新区法院积极组织诉调团队调解员、人民调解员及员额法官共同参与,促成双方很快达成调解协议:李某将商铺恢复至毛坯状态;郑州某百货有限公司支付李某11万余元,李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一致申请对上述协议进行司法确认,后郑州高新区法院作出确认上述调解协议的民事裁定。 ●●典型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今年启动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我省作为试点省份公布《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在郑州市、洛阳市建立完善特邀调解组织、特邀调解员机制,强化了诉源治理手段,有效减少了进入诉讼的案件数量。本案凸显了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的程序价值,基层调解组织的职能充分发挥,促使当事人很快达成调解协议,是诉源治理的典型代表。 案例③ 某园林公司与西华县某投资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某园林公司与西华县某投资公司于2017年12月签订合作项目框架协议,约定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某园林公司以诚信金名义支付西华县某投资公司3000万元,作为项目的前期拆迁征地费用和相关手续办理费用,诚信金使用期限为6个月。若协议签订后3个月内项目未列入河南省PPP库和财政部PPP项目库,西华县某投资公司返还某园林公司诚信金及利息;若西华县某投资公司未按约定返还诚信金和利息,每日按出资额总价的千分之一支付违约金。协议签订后,某园林公司依约将3000万元诚信金支付至西华县某投资公司账户。后因西华县某投资公司未按照约定将项目列入财政部PPP项目引起纠纷。某园林公司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西华县某投资公司系西华县 招商引资平台,主 要负责西华县的招商引资以及项目融资工作。诉讼中,某园林公司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冻结西华县某投资公司银行账户及资金,此举将会对西华县招商引资工作带来较大影响。考虑到上述因素,周口市中级法院及时开庭审理,积极组织调解。在疫情防控期间与双方当事人反复电话沟通,最终促使双方签署和解协议。某园林公司同时申请解除对西华县某投资公司账户的财产保全措施,圆满化解了本案纠纷,西华县某投资公司的账户得以及时解封。 ●●典型意义 本案系因民营资本进入PPP项目产生的纠纷,周口市中级法院在疫情防控期间采取电话及时沟通的方式,最终促成调解结案,使财产保全措施得以解除,既化解了经济纠纷,又盘活了现有资金,恢复了平台的融资功能,有力地推进了十几个现有项目的顺利复工复产。该案的圆满调解,既坚持依法保护民营资本合法权利,树立民营资本参与PPP项目的信心,又兼顾疫情防控期间地方项目顺利推进的迫切需要,实现了法律效 果与社会效果的双赢。 其他案例概览 ●张某某与吴某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案●李某某与三门峡某置业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陈某诉河南省某房地产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商丘市某商贸公司与某房管局办事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河南某置业公司与朱某某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漯河市某商务公司与漯河某科技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周口某汽运公司与付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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