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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2-01 第16版:法治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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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响水“3·21”特大爆炸事故系列刑事案件一审宣判 |
15名公职人员获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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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来源:河南法制报 字数:6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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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华社南京11月30日电江苏省盐城市中级法院和所辖响水、射阳、滨海等7个基层人民法院30日对江苏响水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3·21”特大爆炸事故所涉22起刑事案件进行一审公开宣判,对7个被告单位和53名被告人依法判处刑罚。 法院根据各被告单位、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情节、危害后果、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是否自首、认罪认罚等,分别依法作出一审判决: 其中,原天嘉宜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张勤岳犯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污染环境罪和单位行贿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罚金155万元。 法院以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判处倪家巷集团罚金人民币2000万元,对集团原任及现任董事长、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吴岳忠、倪成良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和13年,并处剥夺政治权利3年。 响水县应急管理局原局长孙锋等15名国家公职人员分别被以玩忽职守罪、受贿罪判处7年6个月至3年3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其中部分人员被并处罚金,孙锋等9人同时犯两罪,依法予以并罚。 新闻背景 2019年3月21日,位于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生态化工园区的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事故发生后已被吊销营业执照)长期违法贮存的硝化废料因持续积热升温导致自燃,燃烧引发硝化废料爆炸,造成78人死亡、76人重伤,640人住院治疗,直接经济损失198635.07万元。 原因分析 法院经审理查明,天嘉宜公司无视国家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长期违法违规贮存、处置硝化废料,企业管理混乱,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盐城市环保部门和响水县应急管理、环保等部门相关工作人员,未认真贯彻落实有关法律法规,日常监管严重缺失,存在玩忽职守行为,是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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