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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7 第16版:法治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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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印遗嘱发生效力要具备啥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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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来源:河南法制报 字数:6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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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言 如今在我们日常生活中,电脑已经成为不可缺少的生活必需品,随着社会的发展及电脑的广泛应用,人们表达自己意愿的形式不再仅仅局限于手写。 在实践中,打印遗嘱越来越多地出现在人们的生活中。而现行继承法并未对打印遗嘱进行规定,民法典的出台将为打印遗嘱迎来春天。 案例 陈某甲与李某系夫妻,二人育有二子,分别为陈某乙与陈某丙。陈某甲生前留有一份打印遗嘱,遗嘱载明其去世后,其名下的房产和存款归陈某乙所有。该遗嘱日期系打印,陈某甲在遗嘱人处签名、捺印。目前,陈某丙占有上述财产,且其阻碍陈某乙继承。陈某乙遂起诉请求按打印遗嘱的内容继承陈某甲的遗产。法院审理时,对陈某甲留下的打印遗嘱的性质及效力进行了分析。因陈某乙不能说明该份遗嘱的形成过程,且考虑到陈某甲年事已高,长期住院,没有自行打印遗嘱的习惯和能力,故该遗嘱并非陈某甲的自书遗嘱。该遗嘱上仅有陈某甲的签字,亦不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故该遗嘱应为无效遗嘱,陈某甲的遗产需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解读 民法典明确将打印遗嘱列为遗嘱的一种法定形式。 对于打印遗嘱而言,在实践中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打印遗嘱为电脑制作、打印机打印出来的文本形式;2.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见证人见证在电脑上书写遗嘱、打印遗嘱的全过程;3.遗嘱人和见证人在遗嘱文本的每一页都应当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马婷王丽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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