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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往期回顾:    高级检索   出版日期: 2020-11-10
2020-11-10 第09版:司法行政 大 |  中 |  小 

法律援助让抚养费有了着落

作者:河南法制报记者董景娅通讯员刘怡村 来源:河南法制报 字数:615
    本报讯(河南法制报记者董景娅通讯员刘怡村)近日,两名衣着朴素、头发花白的老人手持锦旗,来到舞钢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对该中心工作人员为其孙子夏某光追要抚养费一案提供的援助表示感谢。
    夏某光患有先天性脑瘫,经鉴定为肢体一级残疾,今年虽已年满18周岁,但仍行动不便,生活无法自理,日常生活需要家人照顾。早年间,夏某光的父母离婚,约定夏某光跟随父亲夏某江生活,母亲李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50元,直至夏某光年满18周岁。今年9月,夏某光年满18周岁,李某某认为夏某光已成年,自己对其已没有抚养义务,遂停止支付抚养费。在索要抚养费无果的情况下,夏某光委托爷爷来到舞钢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该中心接受了夏某光的申请,立即为其指派案件承办人。承办人指导夏某光收集相关证据,并及时整理材料,协助其提起诉讼。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或者因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由于夏某光的诉求有法律依据,在承办人的努力下,10月底,舞钢市法院判决李某某自2020年11月1日起,每月支付夏某光抚养费400元。夏某光及爷爷对判决结果非常满意。该案的办理,切实解除了夏某光的后顾之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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