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2020-11-10 第05版:扫黑除恶
| 大 | | 中 | | 小 |
|
|
许昌市中级法院二审宣判恶势力犯罪团伙案 |
|
|
作者:河南法制报记者胡斌通讯员姚永丽牛丹 来源:河南法制报 字数:654 |
|
|
|
本报许昌讯(河南法制报记者胡斌通讯员姚永丽牛丹) 近日,许昌市中级法院对一村委会主任为首的恶势力犯罪团伙 作出终审裁定,首犯韩某甲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八个月,并处罚 金2万元,其余4名被告人也受到相应处罚。 韩某甲原系许昌市一乡村党支部书记兼任村委会主任。韩某甲存 在带领村委干部、村民代表多次恶意实施围堵某幼儿园大门、强行拆除他人房屋、胁迫村民卖其老宅及无故向过路司机索要钱财等违法行为,众多村民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害怕被打击报复,村民一度不敢举报和控告。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以来,被告人韩某甲经常纠集被告人李某、毛某伟、毛某林、李某明等人,利用掌握的基层政权,不依法行使职责,并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在其任职的乡村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了以韩某甲为纠集者,李某、毛某伟、毛某林、李某明等人为成员的恶势力违法犯罪团伙。 一审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 认定被告人韩某甲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强迫交易 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零八个月,并处罚 金2万元;判处其余各被告人三年零六个月至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部分被告人并处罚金;责令被告人韩某甲等人共同退赔被害人王 某敬1000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韩某甲等提出上诉。许昌市中级法 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二审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 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遂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