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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往期回顾:    高级检索   出版日期: 2020-09-14
2020-09-14 第16版:法治聚焦 大 |  中 |  小 
“两高”相关部门负责人:

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 4种情形不适用缓刑

作者: 来源:河南法制报 字数:1415
    9月13日,《最高人民法、最高检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解释》)发布,自2020年9月14日起施行。
    据了解,出台知识产权刑事司法解释,是最高法、最高检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加大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力度,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的重要举措。司法解释的颁布实施,对于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统一法律适用标准,规范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办理,营造良好创新法治环境和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为更好地理解和适用《解释》,最高法民三庭负责人、最高检第四检察厅负责人接受了记者采访。
    问:请介绍一下制定《解释》的背景情况和主要内容?
    答:2019年11月,中办、国办《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进一步明确加强刑事司法保护,推进刑事法律和司法解释的修订完善等问题。司法实践中,知识产权犯罪新类型案件不断涌现,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争议问题较多,亟须出台相关司法解释予以明确和规范。
  《解释》共12条,主要规定了3方面的内容:
    一是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根据不同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规定不同的损失计算方式,以统一法律适用标准;
    二是进一步明确假冒注册商标罪“相同商标”、侵犯著作权罪“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侵犯商业秘密罪“不正当手段”等的具体认定,以统一司法实践认识;
    三是明确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刑罚适用及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把握等问题,规定从重处罚、不适用缓刑以及从轻处罚的情形,进一步规范量刑标准。
    问:请介绍一下《解释》制定的主要思路是怎样的?
    答:起草《解释》过程中,我们坚持了以下几个原则:
    一是坚持罪刑法定原则,严格依法解释。
    二是坚持问题导向,有效解决司法实务问题。
    三是坚持宽严相济,突出惩治重点。《解释》明确规定了从重处罚和不适用缓刑的具体情形,重点打击以侵犯知识产权为业和因侵犯知识产权受过处罚后再次犯罪的情形;同时规定了从轻处罚的情形。
    四是坚持凝聚法治共识,充分吸取各方建议。
    问:在加强对商业秘密保护方面,《解释》有哪些体现?
    答:《解释》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对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明确,主要体现在:
    一是根据司法实践需要降低了入罪标准。
    扩充入罪情形,将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因侵犯商业秘密导致权利人破产、倒闭等情形纳入入罪门槛;根据司法实践的具体情况及征求意见期间多方意见,将入罪数额调整至“30万元以上”。
    二是构建体系化、规范化的定罪量刑体系。
    本着罪责刑相一致原则,根据不同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规定不同的“重大损失”认定标准。
    对于违约型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由于行为人对商业秘密的占有是合法的,危害性相对小于非法获取行为,在入罪门槛上应有所区别,损失数额应当按照使用商业秘密造成权利人销售利润的损失计算。
    三是明确法律适用、统一司法标准。
    针对当前司法实践中认识不一致的问题,《解释》予以明确和规范。如规定只有在商业秘密丧失非公知性或者灭失情形下,才能依据商业秘密的研究开发成本确定损失数额,而不应将商业秘密的研究开发成本扩大适用于各类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以统一司法实践认识。
      (据最高人民法院官网)
不适用缓刑的4种情形
  《解释》第八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酌情从重处罚,一般不适用缓刑:
  (一)主要以侵犯知识产权为业的;
  (二)因侵犯知识产权被行政处罚后再次侵犯知识产权构成犯罪的;
  (三)在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期间,假冒抢险救灾、防疫物资等商品的注册商标的;
  (四)拒不交出违法所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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