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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08 第14版:法在身边 大 |  中 |  小 

逾期举证虽被采纳妨害诉讼予以罚款

作者:河南法制报记者李杰通讯员胡雨祺 来源:河南法制报 字数:814
    本报鹤壁讯(河南法制报记者李杰通讯员胡雨祺)近日,鹤壁市中级法院对刘某上诉与魏某合同纠纷一案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依法予以采纳,对案件进行了改判,并对刘某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进行了制裁。
    一审时,刘某因持有魏某出具的欠据,认为必定能够胜诉。开庭后,魏某提出抗辩,称刘某的债权已超过诉讼时效。一审法院释明刘某应当承担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举证责任后,刘某代理人明确表示无相关证据提交。一审法院依法作出判决,驳回了刘某的诉讼请求。
    二审中,刘某向法院提交了通话录音。合议庭评议后认为,该录音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能够支持其上诉请求。但合议庭同时认为,刘某作为原审原告,在一审时经审判人员一再释明,未及时向法院提交于起诉之前即已形成的证据(通话录音),导致本案二审改判,严重浪费了有限的司法资源,属于因重大过失逾期提交证据。该证据虽被合议庭采纳,但其逾期举证的行为严重干扰了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应依法对刘某予以罚款。
    收到罚款决定书后,刘某主动缴纳了罚款。
法官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当事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
    在审判实践中,经常有当事人拖延举证,对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置之不理。这种行为不仅侵害了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干扰了正常的审判活动,浪费了有限的司法资源。当事人及律师、法律工作者,在诉讼中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承担自己的诉讼义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
    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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