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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08 第03版:法治聚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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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不能向不法让步” |
正当防卫如何准确适用? |
法律界人士各抒己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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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河南法制报记者岳明 来源:河南法制报 字数:25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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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分别规定了正当防卫、防卫过当和特殊防卫的具体适用,提出了十方面规则,也可以称为“十个准确”。 《指导意见》的出台在我省法律界引起广泛关注和热议。本报邀请基层法律实务部门中资深的法官、检 察官、律师,立足工作实际,共同畅谈正当防卫制度的正确适用,推进《指导意见》学习宣传实施,以便更好地宣传正当防卫制度的法律精神。 A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常菲: 复杂重大案件,可借助人民陪审员的生活经验综合判断 自于欢案开始,到昆山反杀案、福建赵宇案,涉正当防卫案件近年来受到社会广泛关注。如何认定正当防卫,以及以往司法认定中存在偏差的问题逐渐进入公众视野。司法实践中一贯的立场是对正当防卫的认定标准掌握得相对较严,导致得出的结论和群众的普遍认知存在差异,引起民意强烈反弹。面对汹涌的民意,司法上开始反思和总结。 《指导意见》的出台及时回应了社会关切,其公布施行对于司法实践中准确理解和适用正当防卫的法律规定、正确处理案件、依法维护公民正当防卫权利、鼓励见义勇为、弘扬社会正气具有重要意义。 《指导意见》共有二十二个条文,对依法准确适用正当防卫制度作出较为系统的规定,但实践中涉正当防卫的案件千差万别,具体可能由于一个细节因素就会导致性质的认定发生变化,而规定不可能对每个具体案件都给出可资“对号入座”的答案,只能就原则性、普遍性的问题提出相对明确的规则指引。而对该类案件依法妥当处理,关键在于办案人要吃透法律精神,把握公众的公平正义观念,作出合乎法理事理情理的准确判断。即对正当防卫的认定,尤其要注意运用常识和生活经验,立足防卫人防卫时的具体情景,综合考虑案件发生的整体经过,结合一般人在类似情境下的可能反应及当时的紧迫状态和紧张心理,防止事后以正常情况下冷静理性、客观精确的标准去评判。 通过对此次最高法同时公布的七起典型案例认真研读,我深有体会。反观近年来司法实践中最终被合理处理的案件,基本都是和群众的生活常识相契合,判决结果得到群众的支持。结合审判实践,对此类案件的审理,除依靠审判人员自身的生活经验外,还可以借助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其中对一些社会影响重大案件,不妨按照《人民陪审员法》的规定组成七人合议庭,综合人民陪审员掌握的生活常识,使最终的判断不偏离生活经验。做到对正当防卫的相关情形认定准确,真正发挥刑事司法职能,捍卫“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法 治 精神。 B 开封市鼓楼区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主任文小刚: 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的,依法不批捕、不起诉 正当防卫制度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是与不法行为作斗争的重要法律武器,但司法实务中每个案 件都不同,很难归纳出抽象的适用原则。所以该制度一直存在着三个“不用”问题,即观念上不敢用,立法上不好用,实践中不会用。好的制度不能发挥作用,导致社会上存在“谁能闹谁有理”“谁死伤谁有理”的错误倾向。 法治是随着时代不断进步的。 新时代,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 平、正义等有新的更高要求。作为检 察机关,必须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把 责任更好地承担起来。涞源反杀案、 邢台董民刚案、杭州盛春平案、丽江 唐雪案的办理及最高检公布的正当 防卫相关案例,在社会上产生了重大 影响,促进了社会观念深刻转变,公 众对于正当防卫有了新的认识和更高 的期待。最高检张军检察长在两会报 告中的“法不能向不法让步”金句,让 人们意识到正义的法治精神日益深入 人心。 《指导意见》对依法准确适用正当 防卫制度作出全面系统的规定。检察 机关负有指控犯罪的主导责任,但同 时也有保障无罪的人不受法律追究的 责任。所以在办理相关案件过程中,必 须发挥引领社会法治观念、弘扬社会主 义核心价值观的作用。特别是在办理 故意伤害案件中,检察官要注重正当防 卫情形的审查,考虑案件发生的整体经 过,准确把握起因条件、时间条件、对象 条件、意图条件,结合一般人在类似情 境下的可能反应,引导公安机关对前因 后果补充证据,确保案件办理质效。涉 及防卫性质争议的,应当坚持依法、审慎 的原则,分清是非曲直,对于依法应当认 定为正当防卫的,果断认定,作出不批 捕、不起诉决定,确保案件处理于法有 据、于理应当、于情相容,符合人民群众 的公平正义观念,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 效果的有机统一。办理案件也是普法宣 传的一种形式,在法律文书中要加强释法 说理,准确、细致地阐明案件处理的依据和理由,有效回应当事人和社会关切,达到办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 C 河南今鼎律师事务所主任朱志勇: 全面收集审查,为正当防卫的认定提供充分的证据 依法准确认定。关于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不法侵害不局限于暴力侵害、犯罪行为、侵犯生命健康权的行为,也包括非暴力行为,包括违法行为,包括侵犯人身自由或财产权利的行为,包括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等。关于不法侵害是否已经开始或者结束、防卫是否“明显 超过必要限度”,《指导意见》明确应当立 足防卫人“防卫时所处情境”,应当按照 “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不应当“苛求防卫 人”。这是指导意见的一大亮点。防卫人通 常存在恐慌、紧张、急迫心理,对不法侵害是 否已经开始或结束可能会难以作出理性判断, 对反击方式和强度是否与不法侵害基本相当可 能会难以准确把握,对此应当综合考量相关因 素,以维护正当防卫权利、鼓励见义勇为、弘扬社 会正气为基本出发点,依法作出合乎情理的判断, 坚决避免认定标准把握过严甚至严重失当的情况发 生。 全面收集审查证据。法律的准确适用需要事实的 支撑,需要全面、及时收集与案件相关的各类证据材 料。对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应当第一时间调 取,对冲突过程的目击证人要第一时间询问。取证要全 面,对证明案件事实有价值的各类材料都应当依法及时收 集,例如案发起因,双方态度,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打击部 位、力度,危害程度,已经造成的损害,造成进一步损害的紧迫 危险性和现实可能性,是否使用或者准备使用凶器,是否多次、 长期实施不法侵害,防卫的时机、手段、强度、损害后果,双方力 量对比等相关情节的材料均需要收集。有时候因为一个小细节, 可能会造成行为性质认定截然相反的结果。只有在全面查清事实 的基础上,才能确保案件处理于法有据、于理应当、于情相容,才能符合人民群众的公平正义观念,才能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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