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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03 第12版:法在身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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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摔伤后过世,谁担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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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河南法制报记者王海锋实习记者刘震通讯员张延波陈金波 来源:河南法制报 字数:8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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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王某的母亲李某于2015年7月6日入住某养老中心,某养老中心与李某、王某签订了养老服务合同,明确李某每月入住费用1200元,养老中心提供养老服务。今年2月28日,养老中心护工在李某房间发现李某侧躺在床边地上,随即联系王某。王某赶到现场后,拨打120,将李某送往医院救治。3月24日,李某治愈出院,回家休养。4月3日,李某在家中去世。随后,王某向法院起诉某养老中心。 判决结果 新野县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某养老中心是否对李某摔伤一事存在过错及其服务行为与李某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李某在自己居住的房间内摔倒,工作人员发现后及时联系了原告王某,已作出妥善处置,主观上不存在过错。李某骨折治愈出院回家休养10天后去世,其去世与某养老中心的服务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王某要求某养老中心对李某死亡承担赔偿责任既无法律依据也无事实依据,故依法予以驳回。 案件评析 侵权责任的成立,必须满足损害事实、致害行为、行为人主观过错及致害行为和损害事实具有因果关系四个构成要件。 本案中,李某入住某养老中心后,在房间内摔倒受伤,在医院治愈,回家休养10天后去世,从表象上看,确实存在损害事实。但是,法院经审理查明,根据养老服务合同,李某为生活能自理的老人,某养老中心的服务项目为打扫卫生、送开水、修剪指甲等。由此可见,某养老中心不负有24小时不间断护理照顾李某的义务。某养老中心既未实施侵权行为,也没有违反合同义务消极不作为,李某摔倒系因自身原因造成,故某养老中心不存在致害行为。 致害行为作为原因,损害事实作为结果,相互之间存在着前者引起后者的客观联系。本案中,某养老中心根据合同提供合理适当的服务,不能引发李某摔倒的结果,李某入住某养老中心,也并不能导致其摔倒的结果。所以,李某死亡与某养老中心的服务行为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护工发现李某摔倒后已作出妥善处置。故此,某养老中心主观上不存在过错。综合上述分析,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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