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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03 第12版:法在身边 大 |  中 |  小 

骑车载人撞上护栏谁赔偿

作者:□河南法制报记者马建刚通讯员代文官 来源:河南法制报 字数:826
基本案情
    侯某某与赵某是多年的好友。今年4月,侯某某与案外人陈某某乘坐赵某驾驶的电动车时,与道路中间的护栏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侯某某受伤。事故发生后,侯某某花去医疗费1万余元,赵某仅支付5000元。8月,侯某某就赔偿问题向法院起诉。
判决结果
    8月29日,渑池县法院在县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公开审理此案,这是该院开展的第二期“请您当法官”庭审观摩活动。审判员范方萍和两名人民陪审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法庭当庭判决被告赵某赔偿原告侯某某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损失8249.3元。双方当事人均未表示异议。
案件评析
    闭庭后,渑池县法院组织旁听群众进行了问卷调查。在现场释法答疑互动环节,审判员解答了旁听群众的提问并以案释法。
    驾驶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电动车是否属于机动车直接影响驾驶人承担的法律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搭顺风车、搭便车属于善意同乘,是指搭乘人经非营运性机动车的保有人或者驾驶人的邀请或者允许后无偿搭乘的行为。目前,我国法律对善意同乘能否减轻驾驶人赔偿责任未作明确规定。即将实施的民法典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这一规定为减轻善意同乘的责任提供了明确法律依据,倡导助人为乐的良好社会风尚。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在善意同乘的情况下,驾驶人仍应尽安全驾驶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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