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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03 第04版:政法前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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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应坚持公平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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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江海洋 来源:河南法制报 字数:9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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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县政府作出《房屋征收的决定》,其征收补偿方案规定,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主房按照该地块多层产权调换安置房的优惠价格补偿;选择产权调换的,安置房超出主房补偿面积的部分由被征收人出资,超出10平方米以内的按优惠价结算房价,超出10平方米以外的部分按市场价格结算房价;被征收主房面积大于安置房面积的部分,按照安置房优惠价增加每平方米300元的标准给予货币补偿。孔某的房屋在被征收范围内,其不服该决定,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条、第十九条规定,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根据立法精神,对被征收房屋的补偿,应参照就近区位新建商品房的价格,以被征收人在房屋被征收后居住条件、生活质量不降低为宜。本案中,优惠价格显然低于市场价格,对被征收房屋的补偿价格也明显低于被征收人的出资购买价格。该征收补偿方案的规定对被征收人显失公平,违反了《条例》的相关规定。最后判决撤销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决定。案例评述: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第二条规定的对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原则,应贯穿于房屋征收与补偿全过程。一旦发现补偿方案确定的补偿标准明显低于法定的“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要坚决予以纠正,以有力地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权益。 ●作者简介 江海洋,上海市建纬(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南省法学会建筑房地产法学研究会理事,河南省法学会非公经济法治研究会理事,河南省工商联法律服务委员会特聘专家,河南工业大学法学院校外兼职导师。专注于土地、建筑、房地产等行业的法律研究和司法实务,能为客户寻求具有建设性和实际意义的方案,最大限度地防范法律风险。 ●团队介绍 上海市建纬(郑州)律师事务所土地部现由该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李喜庆担任指导合伙人,该所高级合伙人、土地法领域资深律师贺学文担任部长,高级律师张风玲与资深工程律师江海洋担任副部长,并聘请黄河科技学院教授毕琼媛为专家顾问,同时聚集了鲁全河、陈星、帅军等具有专业知识和丰富实操经验的团队成员,致力于打造专业化、品牌化的土地领域法律服务团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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